2015年3月28日下午4点多,吴某(男,1931年12月出生)将同村的冯某(2009年6月20日出生)哄骗至村南边的地沟内,将冯某的裤子脱下并让冯某躺在路边沟里,吴某用手摸冯某的小肚子和大腿根部,后背冯某父亲发现,吴某遂逃跑。案发后,吴某的家人向被害人冯某进行了适当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泌阳县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审理后认为,被告吴某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因其自愿认罪并已得到被害人家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犯罪时已超过75周岁,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做出以下判决: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