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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松贤诉马保、李金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5-09-27 11:31:08


    案号:(2014)泌法民执字第104号

    案由:排除妨碍纠纷

    执行依据:(2013)泌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交付房屋

    执行法院: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禹松贤

    被执行人:马金保(曾用名马保)、李金玉

    基本案情:

    禹松贤诉李金玉、马保(又名马金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泌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限二被告李金玉、马保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让原告禹松贤居住所售给原告的四楼一套商品住房。申请人禹松贤于2014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人员于2月28日向被行人李金玉、马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将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3月10日执行人员前往李金玉、马保家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二被执行人情绪激动,对执行人员言语侮辱,并强烈抗拒,表示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就要出人命,其本人及女儿声称对判决不服,已经向驻马店中院及省高院申诉。3月20日执行人员通知李金玉、马保提供驻马店中院或省高院立案受理及中止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其未能提供,解释说立案需要时间,正在审查之中。4月15日执行人员再次要求被执行人李金玉、马保提供申诉立案及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但一直未得到回话。随后执行人员多次前往被执行人住处,均未见到被执行人,电话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表示在外地。2014年9月25日,我院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电台媒体及公安干警、执行人员一行数十人前去见证执行,被执行人马保、李金玉及其女儿、儿媳手持菜刀暴力抗拒执法,从楼上扔砖头,阻挠法院强制执行,辱骂、威胁、恫吓执行人员,现场一度混乱失控,并有众多群众围观,为保障安全,我院没有继续强制执行,但是将被执行人抗拒执法的恶劣行径进行了全程录像。

    2014年11月,我院将该案相关材料移送至泌阳县公安局,泌阳县公安局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被执行人马保予以立案侦查。2015年2月4日,马保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泌阳县人民法院批准逮捕,次日向其宣布逮捕。2015年8月21日,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我院提起公诉。经审理,2015年9月9日,泌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马金保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马保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交付房产,但其拒绝、阻碍执行,辱骂、威胁、恫吓执行人员,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惩戒。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责任编辑:办公室    

文章出处: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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