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8日,泌阳县人民法院农民工维权新型合议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石材厂老板拒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的刑事案件。院长孙亚轩担任审判员敲响法槌并当庭宣判,判处三名被告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分别单处被告人余小云罚金二万五千元,被告人李向阳罚金二万五千元,被告人彭景罚金二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当庭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2011年12月26日,本案被告人余小云(男,1970年10月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在泌阳县象河乡依法成立“泌阳县瑞鑫石材板厂”。余小云作为该石材厂的法定代表人,在2014年由本案被告人李向阳(男,1971年12月出生,户籍福建省)、本案被告人彭景(男,1971年7月出生,户籍福建省)直接管理该石材厂期间,拖欠彭书平、周昌林、孙庆山、邹书山等工人的劳动报酬共计510113元。
在泌阳县人劳局对该厂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该石材厂法定代表人余小云、实际负责人李向阳、彭景仍然拒绝支付工人工资。
泌阳县公安局对以上三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之后,本案被告人李向阳于2015年9月15日把工人欠薪16万元汇入泌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银行账户上,本案被告人余小云于2016年5月12日把工人欠薪25万元汇入泌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银行账户上,本案被告人彭景于2016年7月6日把工人欠薪100113元汇入汇入泌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银行账户上。至此,三被告人共支付工资欠薪510113元,目前工人欠薪已经全部足额支付给工人手中。
泌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人余小云作为石材厂的法定代表人,由李向阳、彭景两名被告人负责生产事务和对外联络协调事务期间,拖欠多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510113元。泌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三名被告人仍然拒绝支付工人们的劳动报酬,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余小云作为该厂的法定代表人,李向阳、彭景作为该厂实际负责人,在本案中不宜区分主犯与从犯,应根据各自作用,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后,三名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积极筹措资金,已经全部支付了拖欠工资510113元,已经得到了欠薪工人们的谅解,依法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所以,泌阳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