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贾老汉(男,1954年11月出生,户籍所在地泌阳县杨家集乡大禹庄村委A庄),于2016年8月29日被泌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逮捕,并由泌阳法院的执行法官和司法警察实施逮捕。
2016年8月29日,贾老汉被送交至泌阳县看守所进行关押。在泌阳县看守所,向贾老汉宣布了泌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逮捕决定。
这是驻马店全市法院系统签发的第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自诉案”的逮捕决定书!贾老汉涉嫌拒执罪刑事自诉程序的启动,这也显示出泌阳法院严厉惩治“老赖”,坚决克服“执行难”,坚定维护司法权威的决心和勇气!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严重侵害了国家审判机关裁判和执行的权威,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裁判权威和执行权威,在破坏了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的同时;间接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
人民法院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所作出的裁判一经生效就具有强制力,负有履行义务和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直接损害人民法院裁判和执行的严肃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小伙伴们,你们肯定要问】:
1、贾老汉犯啥事了?为啥要宣布逮捕?贾老汉为啥要向对方赔偿啊?2、贾老汉这次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吗?如果贾老汉被判刑蹲监狱了,那笔交通事故赔偿款还需要继续履行吗?3、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罪,不是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吗?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吗?4、贾老汉涉嫌拒执罪,对“老赖”们有啥震慑意义?
一、被执行人贾老汉,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基本案情
2015年8月29日,贾老汉因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禹某某(男,1961年5月出生,户籍所在地泌阳县杨家集乡大禹庄村委B庄)身体受伤和电动车损坏。
2015年9月10日,原告禹某某以身体受伤请求赔偿为由,将贾老汉起诉至泌阳法院,要求贾老汉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2015年10月20日,泌阳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贾老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禹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904.69元。”
泌阳法院一审宣判后,被告贾老汉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于是,(2015)泌民初字第018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
至此,这起交通事故引发的健康权民事纠纷,审理阶段结束。
该判决生效后,被告贾老汉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说通俗点,就是贾老汉打输了官司,还是不愿向对方进行赔偿。
原告禹某某打赢了健康权官司,却迟迟拿不到赔偿款,就于2015年12月14日向泌阳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泌阳法院执行局受理该“强制执行申请”后,于2015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贾老汉,依法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
被执行人贾老汉接到上述通知后,仍然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也没有在规定期限向泌阳法院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
该强制执行案件承办法官李森、张松礼,两名执行干警多次到被执行人贾老汉所居住的村庄进行查找,均没有找到被执行人贾老汉本人。
两名执行干警从申请人禹某某那里,获得了贾老汉的电话号码。执行干警在电话中,多次督促被执行人贾老汉尽快履行赔偿义务。结果,贾老汉仍然拒不履行,当起了“老赖”。
2016年6月3日,泌阳法院依法作出《拘留决定书》,对被执行人贾老汉决定拘留15日,并于当日送交泌阳县拘留所看管。
2016年6月18日,泌阳县依法再次作出《拘留决定书》,对被执行人贾老汉,再次拘留15日,并于当日送交泌阳县拘留所看管。
因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执行人贾老汉经历了两次司法拘留,却依然不思悔改,仍然拒绝履行赔偿义务。
再透漏一个花边新闻,2016年8月29日,在逮捕贾老汉的时候,贾老汉居然还对执行干警说:“你们要依法办事,关押不能超过15天!”哈哈,你还以为这还是“司法拘留”?刑事审判程序已经启动了,这次是要面临牢狱之灾。
二、那次交通事故,当时怎么判决的呀?贾老汉为啥要向对方赔偿啊?
2015年8月29日早晨6时左右,原告禹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农村公路某路段时,与被告贾老汉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相撞。该交通事故,导致原告禹某某身体受伤,电动车损坏。
经泌阳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与老汉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禹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原告禹某某身体受伤之后,于2015年8月29日入住泌阳县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2015年9月20日出院,住院期间共计22天。
原告禹某某的《出院证》显示:1、枕骨骨折;2、右侧枕顶部皮下出血;3、蛛网膜下腔出血;4、脑梗塞,支付治疗费用8854.07元,住院期间一人护理。住院期间支付佳通费500元,支付电动车修理费800元。
被告贾老汉在庭审中辩称,在交通事故中自己身体也受伤了,自己的电动车也损坏了,这些损失原告禹某某也应该予以赔偿。但是,被告贾老汉并没有提交自己的住院病历和电动车修理票据。也就是说,被告贾老汉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辩解意见。
泌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贾老汉驾驶电动车,与原告禹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禹某某受伤住院和电动车损坏的事实清楚。泌阳县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显示被告贾老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禹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该《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
泌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贾老汉作为侵权人,应当对该事故给原告禹某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受害人禹某某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应当依法减轻被告贾老汉的民事责任,本案酌定被告贾老汉承担70%的责任,原告禹某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泌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被告贾老汉所辩称的“自己身体受伤、自己电动车损坏也应由原告禹某某赔偿”的问题,由于被告贾老汉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其住院病历、收款凭证及电动车修理票据,因此,被告贾老汉主张原告禹某某应给予赔偿的问题,本院不予处理,待条件成就后,被告贾老汉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泌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禹某某请求判令被告贾老汉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2015年10月20日,原告禹某某诉被告贾老汉健康权纠纷一案,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贾老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禹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904.69元。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于2015年12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罪,不是只能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吗?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吗?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除了通过公安、检察机关,走公诉程序追究拒执罪外,老百姓也能通过自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按照最新规定,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罪,即可以由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也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从而追究“老赖”们的刑事责任。
在全国其他地方,已经有了“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先例!不过,在咱们整个驻马店,”老赖们”被当事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还是第一件!第一件!
“老赖”们被依法追究拒不执行的刑事责任,如今有了一条便捷通道,就是“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
“老赖”们,请注意!这条便捷通道,将会直达监狱!
四、贾老汉涉嫌拒执罪的刑事审判程序,是啥时候启动的?当事人是通过何种方式启动的?
2016年8月29日,强制执行申请人禹某某向泌阳法院递交《刑事自诉状》,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贾老汉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刑事责任。接到强制执行申请人禹某某的《刑事自诉状》之后,泌阳县人民法院随即启动了贾老汉涉嫌拒执罪的刑事自诉程序。
2016年8月29日,泌阳县人民法院依法派出执行法官和司法警察,对贾老汉依法实施司法拘留措施,并于当日对贾老汉决定逮捕,当日下午即将贾老汉送交泌阳县看守所进行羁押看管,等候即将开始的“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罪”的刑事诉讼审理程序。
目前,贾老汉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罪一案,在泌阳县人民法院已经进入刑事审判程序,并由该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择期进行开庭审理。随后,该案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泌阳法院将会面向社会予以公布。
五、如果贾老汉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而被判刑入狱了,那么,那笔9904.69元的赔偿款还需要继续履行吗?
哈哈,这个问题太简单了,简直就是一道“送分题”啊!
贾老汉当然需要继续履行赔偿义务了!那是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绝对不会因为贾老汉被判刑入狱而予以免除。
追究贾老汉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刑事责任,这只是督促贾老汉尽快支付赔偿款的惩罚措施,并不能因此就抵消了赔偿义务本身。
也就是说,不管是“司法拘留”,还是“判刑入狱”,那些都只是督促“老赖”们的惩罚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六、如果不通过公诉机关指控,由咱老百姓自己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拒执罪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有两个:
1、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了下列八种行为之一: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2、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你还没有看懂,不明白啥叫“刑事自诉”,不知道如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拒执罪”的刑事自诉案件,那么,请向泌阳法院咨询。泌阳法院立案庭的办公电话:0396-2169011,2169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