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告人关大强(化名,男,1986年3月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驿城区板桥镇某村委),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6年3月2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严重受伤不适宜关押),2016年5月27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5月2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关大强(化名)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泌阳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关大强(化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0日晚上22时40分许,本案被告人关大强(化名)驾驶豫Q拍照的小型轿车,车上还乘坐被害人刘某某、薛某某两人,沿着平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泌阳县春水镇“张庄东桥”附近,因驾驶员关大强操作不当,导致该车翻入公路南侧沟中。
该事故造成驾驶员关大强(化名)以及乘坐者薛某某两人受伤,乘坐者刘某某死亡。3月28日,经泌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集体研究认定:“驾驶员关大强(化名)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关大强(化名)主动到案,关大强(化名)的近亲属代其与该事故被害人刘某某(已死亡)的亲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刘某某(已死亡)的近亲属对关大强(化名)的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关大强(化名)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本案证据】: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关大强(化名)的供述;四名证人的证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尸体处理及解剖检验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关大强(化名)在泌阳县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泌阳县看守所出具的《不予收押情况通知书》、肇事车辆保险单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驻)公(刑)鉴(乙醇)字(2016)XXXX号检验鉴定报告及告知鉴定意见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单;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款条、到案经过及泌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害人近亲属的《询问核实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案被告人关大强(化名)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
伤的严重后果,驾驶人关大强(化名)对该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关大强(化名)在庭审期间辩称,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认为发生事故是因为车轮爆胎引起翻车。经本院查明,被告人关大强(化名)在庭审期间,明确表示自己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属实的。被告人关大强(化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已经明确表示是因为打瞌睡导致翻车。被告人关大强(化名)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来证明《事故认定书》存在程序或者实体上的错误。因此,对被告人关大强(化名)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关大强(化名)事发之后主动到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关大强(化名)的家属代为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已死亡)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刘某某(已死亡)的近亲属,对被告人关大强(化名)的行为,予以谅解,因此,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
根据被告人关大强(化名)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赔偿经济损失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泌阳县人民法院
依法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大强(化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