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由来】:
被告人林某某,女,1958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双庙乡某村委某庄,现住泌阳县县城工农路北段毕沟桥附近。2015年2月9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6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向其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庭审情况】: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女)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泌阳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新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律师(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
自2008年以来,泌阳县双庙街乡一张村委某村组的村民林某某(女),多次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计生工作队扒房、丈夫被气死和村委分地时给她家分的地少、地级差为由,长期到北京、省、市、县有关部门上访、缠访、闹访;在北京市信访期间在国家信访局、中纪委、组织部、监察部、中南海、总理住地等国家有关部门采取喊口号等方式滋事闹访,干扰当地办公秩序,北京市公安机关多次对其进行训诫;乡政府工作人员在对其稳控或接访时,林某某以进京上访或拒不回家相要挟向双庙街乡政府索要钱财,双庙街乡政府为了信访大局稳定,给林某某钱财合计达5万余元。
【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证人吴某某证实:因为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女)非法上访,敲诈双庙乡乡政府钱财,他是代表乡政府来报案的。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女)2007年以来,多次到县、市、省、北京上访,反映她自由地少分、因计划生育扒房丈夫被气死要求赔偿,以及不服非法上访被取消低保待遇等问题。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女)反映的这些问题,经过乡政府组成的调查组两次调查,都属于无理要求。
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女)有三个子女,严重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
1990年,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女)为逃避处罚,带着几个孩子外出打工,村计生工作队用竹竿将她家的瓦房捣掉了几片瓦。1992年,其丈夫吕庆榜在新疆患食道癌。后,林某某(女)一家回来,还住在她家住房内。1994年其丈夫吕庆榜去世,病死在其家中。这些有林某某的邻居和林某某的弟弟吕庆如能够证实。
林某某反映少给她家分6.44亩地,也与事实不符。经调查,她家应分地13.5亩,实际测量林某某家的土地为14.29亩。2007年,林某某向市有关领导反映其家中困难,大女儿赵金玉在黄淮学院无钱上学,乡政府组织工作人员捐款5000余元送到黄淮学院赵金玉的手中,《天中晚报》还进行了报道。
林某某在得到好处后,开始以计生工作队扒房,丈夫被气死为由再次到市、县上访,向乡政府索要钱财,随后附加少分土地等理由,甚至以其“哭的泪钱”为由,向乡政府索要钱财。
2010年,林某某因非法上访,被泌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后,又反映其因被拘留被取消了低保、医保待遇。根据调查,林某某自办医保、低保以来从未被取消过医保、低保待遇,林某某也未中断过领取低保、医保的钱。
2010年10月份,证人吴某某和证人刘某在北京,见到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女)时,她提出给4500元钱就回家,否则不回去。在北京给她了500元后,林某某才答应回泌阳。之后,林某某多次到乡政府堵着他的门子索要剩下的4000元,声称不给钱她还要到北京上访。他被迫无奈给了林某某4000元;2013年北京两会期间,林某某向乡政府提出给其6000元,并扬言不给钱,就去北京上访,乡政府安排工作人员张有选给林某某了5800元;
2013年12月份,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女)到中纪委、监察部门口多次喊口号闹事,有监察部的门卫、武警刻录的光盘为证。林某某被北京市公安机关两次训诫后,证人吴某某和乡工作人员到北京将林某某接回后,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女)多次到乡政府要钱,乡政府陆续给林某某了4600元。2014年4月份,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女)给乡政府打了个4600元的总条;2015年2月份,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女)到北京非访,泌阳县群工部的工作人员及乡政府的接访人员,给林某某500元钱,林某某才肯回来。
2010年4月18日,林某某到北京中南海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2012年1月23日,林某某到北京总理住地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东交民巷派出所训诫;2013年12月9日,林某某到中南海上访,被北京市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2013年12月26日,林某某到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2014年因其多次到北京上访,被泌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2月2日,因其再次到北京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后被泌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
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女)多次非访,都是为了向乡政府索要钱财。在国家、省、市有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林某某就向乡政府提出索要钱财,如不给她钱,她就去上访。她每次非访,都向乡政府到北京接访的人员提出无理要求,索要钱财,否则林某某就不回来,乡政府的工作人员,为了县、乡的信访稳定大局和工作人员不受纪律处分,迫不得已给了林某某钱财,有林某某打的收条为证。乡政府给林某某有收据的款是57050元,不包括给她300、500元没有打条的钱。
【证人刘某证实】:
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女)反映,她家里少分土地了,丈夫因计划生育气死,房子被扒,低保取消了。经乡政府组织调查结果,林某某反映的问题,不存在或属无理要求。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女),就不停地非法上访。证人刘某自己就去接过5次。
第一次是2010年10月,他和证人吴某某接她。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女)非要4500元才回去,没有办法就给她了500元,剩下的4000元到家再给她,于是,林某某才从北京回来。
第二次是2013年6月10日,在北京监察部门口,见到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女),让她回泌阳,她说得给9000元,其中3000元她说是在北京的花费,河南省开两会期间,她不去上访,乡里承许给她的6000元得给她,她在泌阳县城的房租让乡里给交,他们被迫给她了3000元。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女)说,如果这些钱不给她,她还去北京上访。回到泌阳后,在毕沟她租房子住的地方,他们给她6000元现金,又给她交了4800元的房租。
第三次是2013年11月8日,北京召开十八届三中全会,证人刘某和曾照刚到北京去接林某某,在北京妇联见到林某某,让她回泌阳处理问题,她说回去得给钱,不给钱不回去,他们承许给她钱后,林某某回了泌阳。
第四次是2013年12月,他和乡政府的吴华、证人吴某某、史明启在北京中纪委门口,让她回泌阳处理问题,林某某说得给钱,不给钱不回。他们说回去给钱,林某某就回泌阳了。
第五次是2014年7月13日,他在北京的一个车站见到林某某,让她回泌阳处理问题,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女)躲着不回,她说要回去了还是得给钱,他承诺后,林某某才回的泌阳。
【证人冯某某证实】:
证人证人冯某某证实: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女),反映因违反计生政策被扒房,其丈夫吕庆榜被气死、少分责任田、因非访被拘留后取消低保、医保待遇等问题,与事实不符。
林某某和吕庆榜结婚后,生育有三个子女,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当时的村委工作组用竹竿,捣掉了林某某家房子上的几片瓦。后来,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女)与其丈夫吕庆榜一家去新疆打工,吕庆榜的弟弟吕庆如就住在吕庆榜的房子里,一直到吕庆榜一家从新疆回来,他们还是住在他们家的房子。1994年吕庆榜去世,还是从他们的住处出殡的。其丈夫吕庆榜刚去世,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女)就带着三个孩子走了,她家的房子一直没有人住。2002年前后下大雨,林某某家的房子淋倒了,这些都是村民亲眼所见的。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女)说“她家房子是被计生队扒掉的”,这不符合事实。
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女)反映少分责任田的事,也不属实。其所在村组,当时分地的底册显示:92年该村组人均分地2.7亩,林某某家分的责任田是13.5亩。村干部再次丈量了林某某家的三块责任田,结果是14亩多。
2010年,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女)因到北京上访被拘留是事实,但是,林某某一直享受着低保、医保等。林某某不满60岁,享受国家的养老保险金应每年交100元的养老保险金,因林某某屡次上访,向乡政府提无理要求,要乡政府给她养老,否则就去上访,乡政府没办法从2011年开始为林某某缴纳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金,到现在已经缴了4年了。
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女),还以到北京上访为由,要挟乡政府给她一套商品房,后来林某某在县城毕沟桥北头租房子,还是乡政府出的钱。
【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女)自己书写的《领款条》证实】: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女)以救助、药费、电费、上访费、保证不上访费等名义从乡政府领款共计57050元,其中2000元的以上共计39700元。
【双庙乡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农村低保备案表》、《证明》证实】:2009年至2015年,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女)一直享受着低保。
【双庙乡政府出具的《控诉书》证实】:双庙乡政府对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女)进行控诉。
【双庙乡政府对林某某上访情况的说明证实】:该乡对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女)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及因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女)上访索要钱财的事实。
【公安机关出具的《训诫书》证实】:2012年,因在总理住地上访,2013年,两次在中南海周边上访,2015年,在中南海周边上访,林某某(女)多次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的事实。
【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0年4月24日,林某某(女)因到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泌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2014年1月13日,2015年2月3日因林某某(女)在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泌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各10天。
【信访部门出具的《信访登记信息》证实】: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女)多次到市、省、国家信访局等部门上访的登记信息。
【录音光盘证实】: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女)等人到北京上访时的情景,以及乡政府工作人员吴海涛与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女)之间谈话,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女)上访索要财物作为回泌阳条件的事实。
【被告人林某某的辩解】:
被告人林某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不属实,都是捏造的。她向上级反映过少分地和计划生育问题,得到过答复,但都是捏造的;她去上访,乡里接她就没有给过她钱,她要的是欠条钱,她是给县委高书记要的钱。
被告人林某某的辩护人张律师的辩护意见,乡政府给林某某的款,被告人林某某一直说是救济款,建议法庭查明;涉及到寻衅滋事和敲诈勒索有关联性,不宜数罪并罚;林某某家庭困难是客观存在的,应以教育为主。
【泌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院认为,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应正确行使,不能对社会和他人的权利构成侵害。被告人林某某(女)无合法的事由,违反信访规定,以其无理要求未得到满足为由,多次到北京的重要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虽经公安机关多次训诫和拘留,仍不思悔改,在非正常上访期间,不听从政府的安排,以不给钱不返回等手段相要挟,强行索要政府的钱财,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人的行为系同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按照竞合犯处理的原则,按一罪对被告人处罚。辩护人关于本案不属于数罪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泌阳法院宣布判决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015年7月15日,泌阳法院宣布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
【旧闻回顾01】:
陕西首次实刑判决缠访闹访案:
闹访者获刑三年!
新闻来源:陕西传媒网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0日
陕西传媒网讯(陕西日报记者 程靖峰 通讯员 张超)以反映问题、表达诉求为由,多次到政府、学校缠访闹访,并以上访相要挟,向接访干部索要费用,强拿硬要公私财物,近日,南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以信访为名扰乱公共秩序的寻衅滋事罪案,经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对被告人陈汉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追缴其非法所得2.16万元的一审判决。据了解,这是我省法院首次对信访案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出实刑判决。
陈汉国现年62岁,是汉中市南郑县忍水镇陈湾村村民。2010年11月,陈汉国以其邻居廖某某建房影响其采光且未批先建为由,携妻子带被褥到新集国土所采取堵门、抱腿、贴大字报、辱骂等方式扰乱单位工作秩序。陈汉国还多次到南郑县国土局采取辱骂工作人员,留宿局领导办公室等方式,要求南郑县国土局给其赔偿所谓的经济损失,致使该局无法正常工作。2011年6月初,陈汉国进京上访,并以上访相要挟,向接访干部索要费用。
2012年7月,陈汉国以忍水镇中心小学新建的幼儿园综合楼对其果园产生遮阴以及学校征地后水沟改建会影响其通行和果园收入为借口,多次阻拦学校施工、冲击课堂、推倒学校刚修好的围墙。2013年2月28日、29日,陈汉国到南郑县教体局采取抱腿、辱骂工作人员、留宿等方式扰乱该局办公秩序。2013年4月15日,陈汉国带领妻子、儿子并雇佣3名闲散人员强行进入学校施工现场阻挡施工。2013年8月16日,陈汉国又带上被褥到南郑县教体局混闹4天。
陈汉国长期缠访、闹访,给当地政府和学校造成了极大的工作压力,忍水镇中心小学被迫与陈汉国签订了房、地征收协议,征用了对学校无任使用价值的房屋及土地。之后,陈汉国又以学校修建教学楼时给其造成损失、被征用的院坝、水塘价格计算有误等为由,3次到北京非法上访,并向接访干部提出巨额赔偿要求。
南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汉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追缴非法所得。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汉国不服提出上诉,经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旧闻回顾02】:
多次到北京缠访闹访
菏泽一男子获刑两年
新闻来源:新浪网山东频道
发布时间:2015年7月16日
新浪网菏泽7月15日讯(记者 李朋 通讯员 周广伟)菏泽市巨野县一男子多次到北京非信访接待场所缠访、闹访、非访,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扰乱社会公共场所秩序,经训诫拒不悔改,庭审拒不认罪。近日,菏泽市巨野县人民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刘某某现年49岁,系菏泽市巨野县龙固镇东集村人。2007年8月,于某某故意伤害刘某某一案,双方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于某某赔偿刘某某各项损失6万元,取得刘某某谅解。巨野法院据此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刘某某表示对判决结果没有异议,并领走赔偿款。
2008年3月,刘某某不服判决进京上访,在国家信访局门口赤裸上身、大吵大闹,引来众多群众围观,致使信访局工作不能正常开展,巨野县公安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在侦查人员对其询问时,刘某某自称赤裸上身是因为天气太热。
此后直至2015年2月,刘某某先后10余次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美国驻中国大使馆西侧路边、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北京市中南海周边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以手举状纸等方式非法上访,引发路人围观,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先后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巨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次,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九次。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以信访为由,多次到北京非信访接待场所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刘某某经训诫拒不悔改,庭审不认罪,无悔罪表现,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最终,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据悉,这是巨野县人民法院首次对信访案件中的犯罪行为作出的实刑判决。
宣判后,刘某某表示不上诉。
【法律小常识】:
1、《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