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3日上午,社旗农民张老汉(男,汉族,1952年1月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下洼乡XX村委X庄),以盗窃案受害人的身份来到泌阳县人民法院,准备领取一起刑事案件的退赃退赔款。
偷牛贼任某某(男,汉族,1968年7月出生,户籍所在地泌阳县泰山庙镇XX村委X村),2014年以来伙同他人,多次盗窃牛羊牲畜,在泌阳县以及南阳市交界的邻近县区流窜作案,作案地点有泌阳县官庄镇、杨家集乡、羊册镇以及邻近的社旗县等地。
偷牛贼任某某属于惯犯,2007年因盗窃耕牛被泌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9月任某某刑满出狱。出狱后,任某某竟然不思悔改,又干起了偷牛偷羊的勾当。这次,偷牛贼任某某所盗窃的牛羊中,就有社旗县张老汉辛苦喂养的三头牛。
2015年8月28日,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1、本案被告人任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责令本案被告人任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60600元(其中,退赔被害人社旗县张老汉31600元)。
2016年8月23日上午,本案受害人社旗县张老汉按照执行法官邱永建的电话通知,来到了泌阳法院执行局领取退赔款21600元。这笔退赔款是泌阳县法院执行局,依法强制扣划偷牛贼任某某近亲属的银行账户。这笔钱到账之后,受害人社旗县张老汉的31600元经济损失,至此,已经全部执行完毕。
本案受害人社旗张老汉(64岁)年老体弱,听觉也不灵敏,文化层次低,还不会写字,辛辛苦苦地养几头牛确实不容易。出于同情,执行局副局长邱永建开车专程,把张老汉送到人民路中段的农村信用社(融丰),并协助张老汉在银行柜台办理支票兑现和存折汇款业务。
受害人张老汉握着泌阳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邱永建的手,充满感激地说:“感谢法官们,帮俺追回了牛钱。今中午,俺想请您几个吃顿饭,表达一下感谢!”婉言拒绝了张老汉的吃饭邀请之后,邱永建法官把张老汉送到汽车站,目送张老汉坐上了返回社旗县的客车。
刚刚在汽车站送别了受害人张老汉,执行局副局长邱永建法官的手机响了,得到一条“老赖”行踪线索:“某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已经从南方某地返回泌阳,此时正在泌阳县城某宾馆办理住宿登记。”兵贵神速!邱永建法官、梁曦法官立即带领几位司法警察,开着警车紧急出动,准备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作者:泌阳法院 王平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