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学生小王在参加学校运动会期间受伤,于2016年5月将学校和财险公司一同告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方赔偿因自己受伤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近日,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责任纠纷案。
小王是泌阳县某中学的学生,2015年04月,小王作为队员代表其所在中学参加春季田径运动会,在比赛中,左膝关节不慎受伤,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小王家人认为,小王之所以意外受伤,是由于校方管理不善造成的。学校承认小王受伤事实存在,但校方在财险公司投有保险,赔偿应由财险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小王在代表学校参加运动会时未满18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服从学校的安排参加运动会,学校未尽到安全告诫的责任和义务,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校方在财险公司投保有保险,该事件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财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校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近日,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定财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小王2.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