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青年寻衅滋事被判刑
2016年6月6日下午,审判楼二楼第六审判庭,泌阳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孙亚轩敲响法槌,开庭审理了一起被告人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10月出生,户籍地泌阳县官庄镇某村委),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泌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并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认罪悔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本案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处拘役两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在泌阳法院,院长、副院长敲响法槌开庭审理,已经进入常态化运行。2016年01月01日至今,孙亚轩院长已经办结案件21件,其他院领导、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办结案件共1227件,大大缓解了办案压力。
【案情回顾】:
2014年10月2日凌晨,泌阳县城毕沟桥西侧某酒吧。受害人罗某见到其前女友后,便与前女友走出酒吧。
同在酒吧喝酒的余某(已另案判刑)、本案被告人王某等人,因看不惯便追赶至酒吧门外,殴打受害人罗某及其前女友。
经鉴定,受害人罗某及其前女友,分别构成轻微伤。
【相关法律知识】: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997年刑法》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