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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本单位资金后又借贷给本单位的行为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5-12-07 08:20:33


 

问:我弟弟是一家化妆品公司的财务人员,他私下挪用了公司款项20万元,又以个人名义借贷给本公司,从而从公司获得月息三分的利息,已经超过三个月未还。是否涉嫌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答:构成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资金罪论处。本案中你的弟弟将单位20万元资金私自挪出,其后虽将该款借贷给本公司,但此时款物性质发生变化,其行为既属于将款物“归个人使用”,同时也属于“借贷他人”,法律规定的“他人”也包括被挪用的单位自身。另外,行为人具有营利的目的,挪用资金数额已到20万元,超过了3个月未予归还,从构成要件分析,明显属于挪用资金罪。

责任编辑: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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