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6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邱某、刘某、徐某三人酒后到泌阳县北环路太联第一城工地无事生非,先要求栽草皮、浇水等干活的工人停工,随后刘某又把工地上闸刀关闭,接着邱某、徐某二人又上去将工地上停放的电动车、摩托车随意跺倒几辆,后遭到工地工人袁某、李某二人的不满,双方发生打架。经法医鉴定,袁某、李某二人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泌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刘某、徐某酒后到建筑工地随意殴打他人,并致工地工人袁某、李某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没有明确的分工,不宜区分主从犯,应根据其犯罪的情节量刑时予以考虑。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与被害人袁某、李某达成了调解协议,主动赔偿了二位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有前科,量刑时应予考虑。因此判处被告人徐某犯寻衅滋事罪,拘役一个月,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邱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