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9日,被告人朱某以确山县东山炉料厂的名义从泌阳县某矿业有限公司购买了其分公司春水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及相关权利,包括安子沟村委石头坡选场和选场的设备及附属矿山,因被告人未将转让款全额支付,且春水分公司的采矿许可证已到期,双方并未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经双方协商,被告人以春水分公司的名义经营。2008年4月份,泌阳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将以自己名义经合法审批后购买的部分炸药及雷管供应给春水分公司,以供被告人开采矿石使用。被告人将未用完的雷管200余枚违规存放在石头坡选场磅房的桌子斗柜里。2009年11月24日,被告人为了其经营便利在春水分公司场地上注册成立了泌阳县福旺矿业有限公司,同时以泌阳县福旺矿业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相应业务的经营。泌阳县福旺矿业有限公司自注册后就从未办理过使用爆炸物品的相关手续。2013年3月30日,春水派出所民警在朱某的住室内查获雷管815枚。
泌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爆炸物品,且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是在其不能再使用爆炸物时没有及时上交公安机关予以销毁,其主观恶性较小,也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另查明,朱某被上网追逃后,于2014年5月22日到泌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非法储存爆炸物的犯罪事实,遂判决被告人朱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