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泌阳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被告人李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08年6月16日下午,被告人李明在泌阳县王店乡至泌阳县城的公交汽车上,用刀片将乘客侯平付衣兜割破行窃时被发现,当汽车行驶到该县王店街西边二公里处时,侯平付让司机停车,并将李明拉下车,李明遂即对侯平付进行殴打并企图逃离。后被围观群众扭送公安机关。
法院认为,李明在公共汽车上行窃时被发现,在被拉下车后,暴力殴打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告人未能取得财物,属犯罪未遂;归案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法院综合案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