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当事人就是围绕着某种利益进行诉讼,并且他们对诉讼的期望很高,力求通过诉讼尽快实现自己的利益,但在司法实践中,判决结案的执行难题一直不能解决,当事人的权益不仅得不到有效保护,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为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上级法院的精神,开展少年综合庭审判工作,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部分民事案件纳入少年法庭审理,旨在充分运用少年法庭的专业优势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而如何才能通过审判最有效及时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我们认为,调解是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节能器”和“稳压器”。
首先,调解能避免未成年人再次受到情感伤害,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不成熟,自控和认知能力较差,容易受外因的不良影响,比如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可能父母感情不和本身已经使幼小的心灵受到创伤,急需要抚慰,这些案件如果通过庭下调解,使当事人能心平气和的处理,理清婚姻纠纷缘由,即使和解离婚,对孩子的抚养问题妥善解决,对子女的影响会比判决小得多。再如,一些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案件,如交通事故、校园伤害案件等,这类案件,如果不能调解结案,未成年人可能因医疗费用不能及时保障而延误治疗,甚至贻误学业,同时,这些案件判决后不能有效执行,司法的公信力会在孩子幼小的心灵中大大降低,影响孩子世界观的正常形成。
其次,调解能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避免缠诉信访案的发生,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实践中,绝大部分涉诉信访案系当事人认为判决不公引起,他们一般是经历了无休止的诉讼之后,没有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将怨言或希望寄托在无休止的信访中。而合法有效的调解对纠纷的解决能起到治本的效果,大部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是一些“小案”,涉及婚姻家庭中的这些案件,由于亲情相系,如果耐心去做工作,找准调解的切入点,借助外力,调解的成功率还是比较高的。如果不积极调解或者不当调解,当事人各方各执己见,为了所谓的面子,各占上风,也很容易使案件升级。调解能减少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缓和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升级,同时也有利于纠纷解决后继续当事人间的友好关系。
再次,调解为减轻诸多方面的工作压力,不仅有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同时也有效缓解目前法院“案多人少”的局面,还减轻了上级法院二审民事审判工作压力, 通过调解简捷、经济地解决纠纷,达到案结事了、息诉止争的效果,有效地节约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与高判决率所引起的上诉多、申诉多、上访多等现象相比具有明显节能效果。
同时,调解能有效避免民转刑案件的发生。通过对近年来所审理的伤害及聚众斗殴案件调查发现,有相当部分案件都是一些鸡毛蒜皮小事由于处理不当或者不及时引起矛盾升级,导致一触即发酿成刑事案件。
同时,我们也意识到,涉少民事案件调解面对一些困惑,一、审判力量不足与案件的急速增加的矛盾日益突出。泌阳县人口近百万,其中农村人口占85%以上,由于外出务工人员增加,农村有大量的留守儿童,这些孩子大部分有老人在家监护,一部分被送到所谓全封闭的私人学校,由于老人过于溺爱往往疏于管教,二、调解工作的财物投入大与办案经费的相对不足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三、当事人的文化水平、道德素质、经济条件、法律意识等不同程度制约调解工作的开展。四、社会还没形成关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