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政策,广大农民的种田积极性空前高涨,但是,随着农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件也开始呈上升的趋势。人民法院更积极妥善地处理好农村承包责任制中的纠纷和其他与发展农村经济相关的涉农案件,对构成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了掌握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情形和特点,从而更好的预防和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笔者针对泌阳县人民法院近四年来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了调查和分析,谈些粗浅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 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统计
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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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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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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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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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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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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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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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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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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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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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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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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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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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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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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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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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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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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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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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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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至2010年泌阳县人民法院受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统计
根据近几年泌阳县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数据,显示出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正在不断的增长,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呈上升的趋势。笔者通过对近几年来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看法。
二、 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发生的原因
从泌阳县法院所受理的案件来看,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形式简单,所订的条款不完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分歧而引起纠纷。由于没有经验,加之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合同签订不完备,甚至有些必要的条款都没有订进去,或者是合同条款不具体,责任不明确,以至于在履行合同时,发生分歧或误解,发生纠纷。
2.当事人法制观念薄弱,随意变更合同而引起纠纷。从发包方来的角度来看,主要是习惯于用行政管理手段来随意处置的合同,最为普遍的一个例子就是村组干部调换,合同尚未期满,新上任村干部就随意取消或改变合同;从承包方的角度来讲,认为签了合同完不成任务也无所谓,他们意识不到双方当时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均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任何的一方都不得随意的变更合同。
3.农民的文化水平较低,缺乏法律知识及合同意识,因此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常出现拖欠承包金、违约进行掠夺性生产以及随意终止合同的现象,这也是出现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的原因。
4.合同规定的承包金不科学所导致的。由于缺乏必要的文化知识,因此许多合同承包金往往以低廉的价格,不管合同长短一包到底,有些村干部签订合同缺乏经验,而且当时地方政府也未制定相关土地承包价格的指导价。例如有些几十年长的承包合同,每亩承包金仅几十元,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的价格已大幅升值,由于受利益驱动,无论村民个人还是村干部,都有意收回土地另行高价发包的意愿,由此而引发纠纷。
三、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1.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尖锐性。农村承包合同是农户或联户向乡村承包农、林、牧、副、渔等各业签订的合同,与农户的利益密切相关,一旦发生纠纷,如果处理不好,当事人之间胡矛盾很容易进一步激发。
2.在处理上有紧迫性。由于土地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而且农作物的生长、管理都有很强的季节性,不过不能对纠纷及时迅速的处理,就会耽误了农时,所以,在司法实践之中,对于这种纠纷案件,一定要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
3.双方当事人认识的片面性。农村承包合同一般以乡、集体经济组织、村为一方当事人,而农户为另一方面当事人。发包的一方总认为自己是在为政府办事,是公事,而对方是个体,是私事。而有的承包方确认为自己是个体,总是诉不过集体,所以在遇到纠纷的时候,往往选择“哑巴吃黄连”的态度。
4.土地承包纠纷具有复杂性。农村承包合同的种类繁多,形式多样,纠纷原因也不尽相同,有的还会受行政的干扰,情况十分的复杂。
4.土地承包纠纷呈现出群体性的状态。近年来,泌阳县法院所受理的土地承包纠纷开始呈现出群体性的状态,一个案子所涉及的人员少则几十户,多则上百户,而且每户家庭都有数个家庭成员,而且这种纠纷往往跟农民的贴身利益息息相关,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引起大规模的纠纷,社会影响极大,很容易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四、人民法院审理在农村承包合同在审判实践中的建议
人民法院,作为人民的保护伞,妥善的处理农村承包合同中出现的纠纷,维护农村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 关于对无效农村承包合同的确认
人民法院受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后,要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应对以下的合同确认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5、承包期内,发包方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调整承包地;6、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的,发包方收回期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收回其承包地的;7、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抵偿债务的,应认定为无效;8、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9、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拖延表态的除外。
在审查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凡是违背这一原则的,都要确认合同为无效的合同。
(二)如何正确的处理此类案件
1、人民法院应当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人民法院可以充分利用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有利条件,将此类案件放到纠纷发生地去审理,通过以案释法,做到办理一个案件,化解一方纠纷的社会效果。同时宣传法律,使土地承包的主要法律规定家喻户晓,广大农民也可以通过自学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做到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处理该类案件要多做思想疏导工作,尽可能以调解方式结案,以维护社会安定,且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是非分明、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在要求解决纠纷方面,时间是很紧迫的。由于农作物、经济作物的生长、管理有很强的季节性。如果不及时处理会误了农时,当事人之间会因损失增大而容易引起矛盾激化,扩大事态,同时也会增加审理案件的难度。因此,对这类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
3、依靠行政部门,妥善解决纠纷。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一般都在基层,当地的有关部门对情况比较熟悉。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要依靠他们的协助、配合,共同妥善地解决纠纷。这样做,有利于迅速查明案情,及时处理。有利于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因为这类案件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有时矛盾容易激化,所以要做好思想工作,以利于调解和调处后的执行工作。
(三)对于弃耕承包地纠纷案件的处理
在中央出台一系列惠农政策措施之前,因税费负担沉重,农民种田收益微薄甚至亏本,弃耕撂荒承包地外出务工的现象十分普遍,随着农业税减免及农业补贴政策的贯彻落实,许多农民返乡要求拿回承包地的纠纷呈现出激增态势。该类案件亦呈递增趋势。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因弃耕撂荒承包地的背景复杂,应区别对待,对于书面提出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视为自动放弃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的,承包方可以请求返还承包地;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的,承包方可以要求返还承包地,而第三人可以向承包方要求赔偿损失。
(四) 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请求支付土地补偿费纠纷案件的
处理。因土地征用补偿而引发的纠纷增多也是近几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此类案件主要集中在城镇边缘建设用地需求较大,征地较为频繁的地区,与其他涉农纠纷相比,其往往涉及农民的根本利益,具有矛盾激烈,难于化解的特点。处理不当易引发涉诉上访事件,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个部分:①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财产损失的补偿。②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③土地补偿费系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其分配主体应当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所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
最后,在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中,应充分认识农村承包在我国经济制度中的重要地位,明确认识农村承包合同的性质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把握处理该类纠纷总的原则即及时、快捷、稳妥,多用调解的方法进行深入细致的说理说法工作,这也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对已形成事实的大范围的承包合同关系,一般不能因为其侵害了个别人的合法权益而因审理造成大范围的波动,从而影响全村和全乡镇的全局工作,对权益方可以采取判决承担违约责任及进行赔偿的方式予以变通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