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精神病人辱骂他人诱发脑出血致死 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4-04-16 16:56:03


 

邻里本该和睦相处,泌阳县赊湾镇俩户邻居却因琐事争吵,一方男主人因此突发脑出血倒地不起,后经医院抢救也未能挽回生命。泌阳法院经审理认为,争吵辱骂是导致死者身亡的诱发因素,邻居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故判决另一方赔偿死者继承人丧葬费等共计五万余元。

张某与李某系同村邻居,两家曾因房宅买卖发生过纠纷。20131018日早上,被告李某题名道姓对张某进行辱骂,张某报了警,民警到场后,被告李某还一直在骂,张某之父无端受辱,气愤难耐突然倒地不省人事,经送医院诊断为脑血管破裂,终因病情严重而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家属等四人起诉李某及其丈夫尹某,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被告尹某,李某辩称,被告李某系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原告死亡与被告没有直接关系,二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泌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张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系自身存在的病变,张某已71岁高龄,自身存在疾病,对意外事件发生,原告自身也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是李某对张某的辱骂行为,导致张某情绪激动,进而引发了张某自身的病变,

从而导致其死亡。依据因果关系理论,李某的行为与张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尽管经鉴定被告李某系偏执型精神障碍,但是被告尹某作为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您是第 800756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