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抢劫后潜逃九年,终落法网。泌阳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6月8日、6月10晚,被告人崔某伙同平某、崔某某(均己判刑),酒后由崔某某提议,三人窜到该县驻南公路板桥至沙河店申庄路段、五里河桥处,拦截多辆货车,威胁、殴打司机,抢劫现金共计390元,并把其中一辆货车(价值81300元)开走,当车行至该县五里河桥东时与一辆拉沙车追尾相撞,四人翻车窗逃离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抢劫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崔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泌阳法院依据被告人崔某的犯罪事实,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