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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法院试行未成年人案件有条件缓免刑制度

  发布时间:2013-07-12 08:49:22


 

泌阳法院少年庭设立以来,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通过大胆尝试缓免刑。使一大批失足少年重返课堂、走进大学,踏上工作岗位。但是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也暴漏出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确实存在少数少年犯再犯的情况,为此,泌阳法院试推行未成年人案件有条件缓免刑制度。

一、针对移送起诉的非羁押未成年被告人,法院要审查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理由,未成年被告人罪后表现方面的材料,尤其是在对其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的表现,包括是否较前明显遵守校规、学习成绩是否明显提高、学习是否刻苦、是否积极参加校内活动、同学老师评价及学校总体评价等等,这些材料可能作为法院是否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的重要依据。

二、法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在开庭审理前,也要对该被告人进行考察,给其设定一定的考验期限,听其言,观其行,把其在罪后的表现作为是否对其缓免刑的重要依据,同时,严把审查关,防止造假情况为其开绿灯。

三、对于已经辍学的被告人在适用缓免刑上更加慎重,要考察其辍学的原因、辍学时间的长短、在学期间的表现,充分考虑有无复学的可能性,对于在学期间表现较好,复学愿望非常积极,法院依法对其采取非羁押诉讼,积极为其重进校园创造条件,并将其在校期间的表现作为是否对其适用缓免刑的依据。对于在校期间表现及平时表现差,无复学可能,法院原则不采取非羁押诉讼并不适用缓免刑,同时还要兼顾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是否为初犯、偶犯等因素。

少年审判经验已经很多,但如何真正贯彻“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原则,充分发回少年审判职能作用的路依旧漫长,需要不断在在实践中探索创新,在探索创新中不断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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