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追求一时刺激,猥亵同村幼女,被检察机关批捕后,潜逃18年之久的被告人王道某于2003年2月份被公安机关抓获,于2013年5月14日被泌阳县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11月28日下午,牛某让本村村民被告人王道某将其孙女王某某(5岁)带回家,当被告人王道某带着王某某走到村西边的一块坟地时,遂起歹意,被告人王道某将其抱到坟地脱掉该女裤子,被告人王道坦用手抠摸该女阴部,造成该女阴道口流血、脓胀,并有擦伤,致使该女住院治疗。另外,王道某案发时是已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案发当日晚,被告人王道某的亲属自愿支付给被害人王某某医疗等费用人民币3500元,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道坦以追求刺激为目的,趁无他人之机对幼女进行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但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悔罪,并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王道某讲,在他潜逃的十八年期间,没有睡过一个安稳觉,也不敢办身份证,打工进不了正规工厂,挣不到多少工资,对当面的事儿追悔莫及。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才能过得踏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