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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财“无道”私卖香烟 一家三口皆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3-05-16 08:59:43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为了生计,忙着赚钱固然可以,但是把法律置之身后,终会受到法律的惩罚。514日,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徐某、徐某某及魏某三人非法经营罪一案,依法判处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徐某某(徐某之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魏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0113月至201212月期间,徐某了解到在北京打工的河南人很喜欢抽利群、红塔山、红旗渠等河南产的香烟,随即先后从泌阳县城董某的副食批发门市部购买利群、红塔山、散花、红旗渠等品牌的香烟300余件,价值100万元。通过泌阳至北京的汽车,运往北京丰台区新发地,由其子徐某某协助接收和转运,其中徐某之妻魏某利用开办的小卖部销售涉案卷烟价值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一家三口未经许可从泌阳运香烟至北京进行非法销售,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三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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