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酒后因琐事与朋友丁某发生口角,他竟一时失控将丁某用菜刀划成轻伤,触犯了刑律,5月8日,泌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拘役一个月。
2012年12月7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丁某与被告人杨某及朋友刘某、路某等人酒后相邀到吕某家玩耍,期间被害人丁某与被告人杨某因琐事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杨某一怒之下用菜刀将被害人丁某面部划伤,后经法医鉴定,丁某的损伤构成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因与丁某发生口角,故意用刀划伤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过,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丁某考虑到二人平时关系要好,且自己对事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要求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