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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卖完再抵偿他人 构成合同诈骗法不容

  发布时间:2013-05-06 08:54:46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把自己本已出售给他人的六套房子抵偿给债主,构成合同诈骗法不容。近日,泌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张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007年张某承包泌阳县某改造居民楼工程,自有6套房产。当年张某把自有6套房分别卖给了泌阳县居民焦某六家,并分别给焦某等六家签订了集资房售房协议书,并出据了集资房收款收据。20083月,张某把6套房产钥匙交给焦某等6家。

经审理查明,2004年易某等人因财产权属与被告人张某发生纠纷诉至本院,泌阳法院于2005328日作出(2004)泌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返还原告易某等人房款472655.46元,限被告张某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判决生效后,张某未自觉履行义务,易某等人申请本院执行。20086月,被告人张某被泌阳法院执行局采取强制措施,对张某开发改建的六套房屋予以查封。200869日被告人张某被泌阳法院行政拘留期间,在其朋友王某等人主持下,与易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中被告人张某将其2007年改建的已分别卖给泌阳焦某等六家的房屋,抵偿给了易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将焦某等六家的住房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方法抵偿易某债务472655.46元 。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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