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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张立勇院长到泌阳法院旁听一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并召开座谈会

  发布时间:2013-04-24 09:52:07




张立勇院长旁听照片

 

423上午,省法院院长张立勇在驻马店市法院院长苗建勇的陪同下,到驻马店市泌阳法院旁听了被告人牛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妨碍公务罪一案,法庭当庭宣判牛某依法判处牛某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妨碍公务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15月至201212月,牛某大量收购病死猪、羊、狗等,存放在其经营的、位于赊湾镇张飞岗村的冷库内。20121214日晚上,8点左右,泌阳县人民政府安排联合执法组在对牛某的冷库检查时遭到牛某的暴力阻拦,砸坏两辆执法车辆,一名执法工作人员右手被打成轻微伤。泌阳县人民政府联合执法组查获牛某在其冷库存放的30多吨病死猪、羊及肉制品。其中,23.175吨被加工生产成肉制品成品和半成品。经河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被查获的病死猪肉存在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人食用后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另查明,2010929日,牛某因经营病死动物产品受到泌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没收销毁病死动物产品400公斤、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11511日,泌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发现在其冷库贮藏有6000余公斤病死猪胴体,后被强制没收销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还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抗拒检查,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应数罪并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庭审后,召开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座谈会。会上,张立勇院长首先充分肯定了今天的庭审效果,同时强调食品安全问题是全国人民瞩目的,应当认真对待,对于食品安全犯罪,必须严肃查处,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要降低入刑门槛,不能以一般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犯罪定刑,要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同时,应借鉴惩治醉驾的思路,来解决食品安全的问题,像治理醉驾一样,凡是醉酒驾驶的,就可能面临起诉判刑,凡是危害食品安全的,同样对待;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一般不能适用缓刑,而且要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要对该类型的被告人发布禁止令,限制其再进入食品经营领域。最后,张立勇院长要求全省法院要以“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活动为契机,切实履行职责,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加大打击力度,积极发挥人民法院服务民生的司法职能,确保一方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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