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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法院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大讨论活动

  发布时间:2013-02-27 15:25:31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在前人探讨、实践、总结后的伟大成果,此项制度扎根我国固有国情,并指导着我国的司法工作,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更应该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在2013年2月16日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工作会议暨第十五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立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进行了阐述,并动员干警进行此项制度优越性的讨论,为进一步体会该项制度的优越性,让干警在实践中运用、在运用中总结、在总结中提高,为平安治县、平安治国保驾护航,在我院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大讨论活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由我国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也顺应了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方向。作为审判机关更应充分体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理解其 “最彻底的人民性、最彻底的公平性、最彻底的协调性” 的本质特征,应沿着这个方向,在政治、理论、情感上认同此项制度,坚定不移的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设者、捍卫者,树立无尚的优越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确保审判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由其本身所具有的优秀品质所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的品质,注重借鉴一切对我们有益的司法文明成果。在当前努力为全面建成小康、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伟大征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而改革、完善、发展,努力实现与时俱进。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需要吸收借鉴国外的司法文明成果。但这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必须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绝不能照搬西方资本主义司法制度的模式。必须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动摇,绝不能放弃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绝不能放弃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正确方向。
在活动开展过程中我们要进一步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充分发挥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真正保障社会公平公义优越性。要自觉的将对自身要求、工作要求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来审视,把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作为工作的重要前提,把正确处理维护秩序和激发活力作为审判工作的关键点,把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有机结合起来,确保人民群众在平安和谐、公平正义中享受幸福生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不断提升我院队伍的亲和力、公信力。要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动摇,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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