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7日
农历十一月初五
星期一
〓本期导读〓
【法院新闻】泌阳法院巡回审判进农 家 耐心调解促和谐
【法院新闻】泌阳法院倾力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法院工作】泌阳法院加大案件信息录入力度 切实做好审判辅助工作
【法院工作】泌阳法院创新思路 有效提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率
【案件快讯】泌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团伙盗窃案
【法律问答】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后相关民事关系应如何处理
【法律格言】法律格言
【法院新闻】
泌阳法院巡回审判进农家 耐心调解促和谐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彰显司法为民理念,12月11日下午,泌阳法院把张某夫妇诉陈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的庭审现场搬到了到农户家中。
王店法庭庭长李光在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后,依据法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终于打开了两家多年的心结,成功化解了年近80岁的张某夫妇与邻居陈某关于出路问题的纠纷,不但双方当事人非常满意,而且旁听的群众也纷纷赞道:“真是没想到,法官会这么耐心的帮我们老百姓解决问题。”
今年以来,泌阳法院在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工作的同时,切实加大了巡回案件的调解力度,坚持以人为本原则,积极营造人性化调解氛围,耐心听取当事人意见,细心寻找案件调解的切入点和调解时机,合情、合理、合法开展调解,取得了很好的调解效果。截止目前,该院开展巡回审判162次,当庭调解案件134件,调撤率高达83%,不但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和纠纷,而且起到了很好的法制宣传作用,有效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
【法院新闻】
泌阳法院倾力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今年以来,泌阳法院针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一系列新变化、新问题和涉老案件增多的实际,多措并举,全力以赴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该院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针对大多数老年人年龄偏大、行动不便、不懂程序等特点,举办法律咨询活动,组织法律服务人员到敬老院慰问,为老年人提供现场法律咨询服务;第二,以审理案件为依托,对虐待老年人、不赡养老年人的行为,通过就地开庭、庭审教育等方式,在人民群众中广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让全社会知晓老年人所应有的权益,充分保障老年人安度晚年;第三,注重调解,寓情于法,强化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避免“法律胜诉、心情败诉”的现象。
截止目前,今年该院共审结赡养纠纷案件126件,其中调撤结案的有121件,调撤率高达96.1%,涉案老人的赡养问题都得到了很好的保障,有力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工作】
泌阳法院加大案件信息录入力度 切实做好审判辅助工作
今年以来,为真正实现网上办案和案件的全程监控,泌阳法院强化案件信息录入工作,有效提升了审判管理水平。
一是加强案件信息录入培训。针对案件信息录入工作时间长、数量多等多方面的难度,采取录入集中辅导,使干警熟练掌握案件信息录入技能。二是明确录入人员。按照各庭室进行了工作的分工,确定各庭室负责录入卷宗书记员,在规定的范围内必须录完。三是规范录入标准。制定案件信息录入标准,界定案件信息录入项目,明确录入要求,规范录入范围。
通过以上措施,该院有力地保障了该院案件信息录入工作进度,今年审结的四千余起案件,均录入案件管理系统,全面实现了“案卷信息网上录入、案卷流程网上管理、判决信息网上监督、判案质量网上考评”的目标。
【法院工作】
泌阳法院创新思路 有效提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率
今年以来,泌阳法院在刑事审理过程中,加大调解力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据司法统计数据显示,该院审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109件,调解结案108件,调解结案率达99.1%,兑现标的额216万元,兑现率达100%。
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该院的主要做法是:审理前,法官深入调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的家庭状况,进而摸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并积极查找被告人的赔偿来源;同时,摸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心理,了解他们的想法,以及要求赔偿的底线,为进一步的调解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审理中,积极引导原告通过法定程序行使权利,告诉他们应如何举证,缓解其与被告人对立情绪。同时,根据被告人的家庭情况,耐心的向被告人家属及其代理人讲解法律,注重作好被告人的思想感化工作,使被告人心甘情愿地进行赔偿,从而达成调解。庭审后,积极跟附带原、被告人双方及亲属进行沟通,切实调动被告人及其亲属积极赔偿的主动性,以确保原告方能够及时得到赔偿,有效化解其对被告人的仇恨,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案件快讯】
泌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团伙盗窃案
12月11日,泌阳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史某等10人涉嫌作案86起,涉案金额高达78.5余万元的团伙盗窃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3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史某、赵某、侯某、高某等十名被告人在泌阳县辖区内疯狂作案86起,主要偷盗牛、羊、变压器、摩托等物,涉案金额高达78.5万余元。其中,史某、赵某等8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范某二人予以销售或收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出示的犯罪证据均无异议。由于该案被告人众多、案情复杂、影响较大,法院将在合议后将择期公开宣判。
【法律问答】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后相关民事关系应如何处理
问:我丈夫田某于2004年遇海难失踪,并杳无音讯,2008年其我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田某死亡。由于年幼的女儿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女儿治疗,2010年,我将女儿送给膝下无子的临村赵某,并办理了合法手续。2012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田某的死亡宣告。田某要求与我恢复夫妻关系,并提出女儿的收养未得他的同意,是无效的,要求撤销收养合同。请问,我和田某的夫妻关系是否恢复?女儿的送养是否有效?
答:第一,你与田某之间的夫妻关系自动恢复。因为死亡宣告仅仅是一种死亡推定制度,被推定死亡的公民仍有生还的可能;一旦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死亡宣告应被撤销。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第二,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因为在此期间其配偶是子女现实的惟—的法定监护人,送养只能由其配偶决定。所以本案中,胡某的送养是合法有效的,田某不得要求撤销收养。
【法律格言】
法律格言
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地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迈克尔.D.贝勒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