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0日
农历十月二十七
星期一
〓本期导读〓
【法院新闻】“12.4普法宣传日”泌阳法院法官走上街头忙普法
【法院新闻】泌阳法院法警大队顺利通过驻马店中院考核
【法院工作】泌阳法院认真学习省院“两会”联络工作会议精神 努力推进法院工作
【法院工作】泌阳法院院领导走上法制讲堂 全面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
【法院工作】《法庭内外》用真实案例诠释“醉驾入刑”
【法律问答】父母是否可以代患有精神病的儿子起诉要求解除夫妻关系
【法律格言】法律格言
【法院新闻】
“12.4法制宣传日”泌阳法院法官走上街头忙普法
12月4日,泌阳法院的法官们走上街头,以“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为主题,以丰富的内容和多样的形式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活动期间,该院法官热情接待来访群众120余人次,发放相关法律宣传资料300余份,现场帮助群众解决法律难题11个,起到了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
该院结合近年来审判工作的实际及老百姓关心的问题,精心印制了法制宣传资料,热情细致地为来访群众讲解法律知识,并针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教育,耐心疏导解释,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前来咨询的一位群众说:“现在是法制社会了,我们老百姓非常渴望能够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举办这样的法制宣传活动真是太好了,能帮我们解决困惑,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法院新闻】
泌阳法院法警大队顺利通过中院考核
12月5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支队考核组莅临泌阳法院对该院法警大队进行了考核。考核组首先对该院司法警察大队贯彻落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和枪支弹药管理情况,按照检查标准逐项进行考核,逐项检查验收。另外,分别对擒敌术、队列、体能等内容进行了认真严格考核,泌阳法院法警以精湛的技能、过硬的体能和良好的精神风貌顺利通过了此次考核。
考核组对泌阳法院法警大队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同时要求进一步强化司法警察队伍管理工作,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加强装备;加强业务技能训练,提高队伍战斗力;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法院工作】
泌阳法院认真学习省院“两会”联
络工作会议精神 努力推进法院工作
12月7日上午,泌阳法院按照省法院安排组织人员收听收看了全省法院“两会”联络工作电话电视会议,省法院会议和中院部署会议结束后,泌阳法院组织召开了全体干警会议,深入学习“两会”联络工作会议精神,以求认真做好“两会”代表联络工作。
泌阳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孙亚轩指出:根据省法院会议精神,一是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全面加强“两会”代表联络工作,广泛征求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解决代表所反映的问题;二是领导班子成员分组走访各代表,如实回答代表质询,耐心解释代表疑问,真诚接受代表评议,对于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或个案问题,第一时间落实、办理、答复、反馈;三是根据工作情况或具体案件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走访、约见等活动,或邀请代表进行座谈、参与接访等,直接同代表进行面对面沟通,达到“双向中沟通、互动中共赢”的效果。
会议召开后,全院干警纷纷表示,一定会深入贯彻落实此次会议精神,增强主动性,丰富与“两会”代表们联系的内容,注重实效,避免形式,真正发挥其积极作用,进一步推动法院工作进展。
【法院工作】
泌阳法院院领导走上法制讲堂 全面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
12月7日下午,泌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江波及少年庭法官一行来到了泌阳中学,为该校近千名师生带去了一堂精彩的法制教育课。这是“送法进校园”活动开展以来,该院到中小学校所开展的第十二场法制课。
在法制教育课上,江副院长介绍了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深入分析了青少年犯罪的成因,教育青少年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努力学习。同时还讲述了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正当防卫和有关自救方面的法纪安全知识,要求学生们要慎重交友,学会自我防卫,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近期,为了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关爱青少年身心健康,泌阳法院为深入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先后深入12所中小学校,授课人次12000余人,讲授法制课的同时,与学校建立了长期联系,时刻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及时指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法院工作】
《法庭内外》用真实案例诠释“醉驾入刑”
泌阳法院与电视台联合举办的法制专栏《法庭内外》开播以来,通过拍摄一些贴近百姓生活且具有教育意义的真实案件来释法,让百姓能够轻易的学法、懂法,从而达到了守法的良好效果。《珍惜生命远离酒驾》是《法庭内外》的第七期,该节目通过讲述一个因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肇事案件,用悲痛的教训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珍惜生命,远离酒驾。该节目在泌阳有线电视台的播出时间为周一和周二晚上19点40分。敬请关注!
【法律问答】
父母是否可以代患有精神病的孩子起诉要求解除夫妻关系
问:方某毕业于一所名牌大学,与陈某相识于职场。两人于2008年结婚,一年后有了一个儿子。儿子两岁时,一向温文尔雅的丈夫陈某突然变的暴躁无比,经常毫无理由的大方脾气,经常毫无理由的大发脾气,乱砸东西。方某带丈夫去医院检查,结果确诊丈夫得了精神分裂症。多方求治,没有好转,两年后,方某带着儿子远走他方,将陈某一人遗弃在家。请问,陈某的父母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两人夫妻关系吗?
答:可以。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紧密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若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的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陈某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其配偶方某已将其遗弃,那么陈某的父母依照代理程序变更监护关系后,可以作为陈某的监护人,在此种情况下,陈某的父母可以代理陈某起诉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陈某与方某的夫妻关系。
【法律格言】
法律格言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张文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