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6日
农历十月初三
星期五
〓本期导读〓
【法院新闻】泌阳法院召开法官、律师座谈会
【法院新闻】泌阳法院开庭到农院 普法效果好
【法院工作】泌阳法院严厉打击破坏投资环境的犯罪
快审快结一起敲诈勒索石材厂的案件
【法院工作】泌阳法院能动司法 巧妙化解群体纠纷
【法院工作】泌阳县法院开展“阳光司法”活动 切实加强规范法官礼仪
【法律问答】学生在学校参加义务劳动时受伤,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
【法律格言】法律格言
【法院新闻】
泌阳法院召开法官、律师座谈会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司法透明度
11月16日下午3点,泌阳县法院组织召开了法官、律师座谈会,泌阳县的17名律师和法律援助者参加了此次座谈会。泌阳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孙亚轩在会上诚恳的向在座的律师们介绍了今年以来泌阳法院的工作情况,希望律师们能够从维护法制的权威、尊严出发,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行使好自己的辩护和代理权利,积极向法院提出意见和建议,力争做到严厉打击犯罪,切实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县区经济发展。与会的律师们,踊跃发言,有的对法院工作提出了合理建议,有的对个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这些建议和意见均被一一记录,确保逐一落实。孙亚轩院长向律师们承诺,以后凡是律师们按照法律途径反映的审判工作所中存在的问题和偏差,我们将一一落实,并逐一回复;以后,我院将会通过座谈会、走访、电话回访的形式加强与律师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建立长效联络机制,共同为泌阳县的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此次座谈会的召开,有效加强了法官同律师之间的沟通和了解,律师们纷纷表示会积极行使好法律赋予自己的职责,以准确打击犯罪、化解矛盾,以维护社会平安为大局,向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法院新闻】
泌阳法院开庭到农院 普法效果好
“希望法院今后能够多到我们农村来开庭,一是让群众们切身感受到了法制教育,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意识,毕竟现场开庭比我们单纯的说教效果要好;二是法院巡回审判给群众们带来了很大便利,不但节省了时间,减轻了诉讼成本,而且法庭还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做到了公开透明,是非曲直让群众一目了然。”这是2012年11月13日下午,泌阳法院在陈庄乡某村进行巡回审判开庭后,该村党支部书记面对媒体记者接受采访时发出的肺腑之言。今年以来,泌阳法院共开展巡回审判146次,把庭审搬到广场、农村、社区、企业,以真实的案例向大家讲述法律知识,有效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收到了很好的普法效果,有力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院新闻】
泌阳法院严厉打击破坏投资环境的犯罪
快审快结一起敲诈勒索石材厂的案件
为有效保护企业合法经营权,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保障县区经济的稳定发展,本周泌阳县法院快审快结了一起敲诈勒索案。据审理查明:2012年5月20日上午,徐某和徐某某兄弟二人,无正当理由到泌阳县春水镇利盛石材厂,以阻挡不让其矿山生产为要挟,敲诈勒索利盛石材厂负责人欧某现金5000元(未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被害人的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今年,泌阳县法院严厉打击危害企业发展、破坏投资环境的刑事犯罪,切实为泌阳县经济的稳定发展保驾护航,赢得了广大企业的赞许。
【法院工作】
泌阳法院能动司法 巧妙化解群体纠纷
今年以来,泌阳法院牢固树立“维稳是第一责任”的大局意识,针对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和企业改制等群体性纠纷案件日益增多、矛盾尖锐的情况,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健全群体性纠纷案件的解决机制,坚决防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和升级。在司法实践中,作到了未雨绸缪,做好防范预案;借好外援,形成化解合力;信息共享,统一执法尺度;用好判例,搞好司法宣传。据悉,今年,在泌阳法院办理的案件中,无一起引起群体上访、闹访事件的案件发生,为泌阳县的和谐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法院工作】
泌阳县法院开展“阳光司法”活动
切实加强规范法官礼仪
今年以来,泌阳法院加大力度深入开展“阳光司法”活动,在坚持“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六项公开的同时,采取了多项措施规范法官礼仪,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树好法院形象。 我院认真组织学习《法官行为规范》,积极开展“全员学习”活动,通过“案件回访”、“送法上门”等形式变被动接受群众评价为主动展示法官风采。同时,积极加强外部监督,特别制订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现场观摩制度》等规范性文件,把“庭审评查观摩”、“现场监督执行”作为规范司法礼仪的重要载体,让社会各界群众站在非专业角度点评法官庭审执行礼仪,有效提升了司法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法律问答】
学生在学校参加义务劳动时受伤,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
案例:我侄子小明是某中学初一学生,他所在学校是一所农村初中,其中几间教室年久失修,学校决定利用寒假将这些教室拆除重建。为了省钱,学校让初一两个班的全体男生来学校参加“义务劳动”,劳动的内容是搬废墟的碎砖。劳动中,由于没有老师在现场指挥,我侄子小明在休息时与同学追逐打闹,同学将一面尚未拆完的墙推倒,将小明砸伤。后来小明的父母到找学校提出赔偿,学校却认为小明不是在劳动时受的伤,而是因为没有遵守劳动纪律,与同学打闹受的伤,应由那个同学的家长赔偿。
问:小明在学校参加义务劳动时受伤,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
答:小明受伤的责任应当要由学校来承担。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应该提倡,但组织者一定要选择未成年人力所能及的劳动,而且要充分保障其安全。小明所在学校为了省钱,让学生参加建筑劳动,这本身就不合适,何况在劳动中又没有老师看管。从这一点来看,学校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如果因此造成学生重伤、死亡或多名学生受伤,学校领导就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律格言】
法律格言
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没有任何行为比起法官的徇私枉法对一个社会更为有害的了。司法的腐败,既使是局部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大前提。每一个人都不可以成为自己事务的法官。在由意志而不是由法律行使统治的地方没有正义可言。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美】道格拉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