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2日
农历九月二十九
星期一
〓本期导读〓
【法院新闻】泌阳法院迅速掀起学习十八大精神热潮
【法院新闻】泌阳法院利剑出击严打“老赖”
【法院新闻】《法庭内外》走近执行法官 诠释执行工作
【法院工作】泌阳法院加大巡回审判力度 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法院工作】泌阳法院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得到上级部门的肯定
【法律问答】丈夫在婚前赠与的财产,在离婚时应作共同分割吗
【法律格言】法律格言
【法院新闻】
泌阳法院迅速掀起学习十八大精神热潮
10月8日上午9时,泌阳法院干警收看了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式盛况,并认真聆听了胡锦涛总书记作的工作报告。在听取了胡总书记的讲话后,该院干警们一致认为其讲话催人奋进、备受鼓舞,均表示要振奋精神、坚定信心、团结奋进、与时俱进、扎实工作,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和无私奉献、锐意进取的精神,不断开创法院审判等各项工作新局面,为泌阳县的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会后,法院各部门又对胡锦涛总书记的工作报告进行了学习讨论,干警们纷纷表示要统筹做好当前各项工作,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的新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等活动,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履行好司法职责,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好各项审判执行工作。
【法院新闻】
泌阳法院利剑出击严打“老赖”
近年来,不少“老赖”为了躲债或逃避法院执行,费尽心机四处藏匿。今年以来,泌阳法院为了打击“老赖”的嚣张气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针对多年未结的执行老案,进行突击清理,并与公安、检察机关加强协作配合,统一执法思想,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法院执行以及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一批“老赖”。黄某申请执行翟某一案,被执行人翟某多年躲债在外,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根据黄某所提供的线索,该院多次寻找被执行人,未果,后该院建议县公安局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翟某进行立案侦查。近日,被执行人翟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法院新闻】
《法庭内外》走近执行法官诠释执行工作
今年以来,泌阳法院对计生部门申请执行的非诉案件,重拳出击,措施到位,执结率高,有力维护了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威。《走近执行法官》是泌阳法院与电视台联办的法制专栏《法庭内外》的第六期,详细向大家介绍了法院行政庭的计划生育非诉执行工作。该节目在泌阳有线电视台的播出时间为周一和周二晚上19点40分。敬请关注!
【法院工作】
泌阳法院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得到上级部门的肯定
11月7日,驻马店市纪委领导小组到我院检查指导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检查组对我院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检查,并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今年以来,泌阳法院根据市纪委和县委的要求,加大廉政风险防控力度,制定了《泌阳县法院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推行了廉政保证制度,每位中层干部都向院党组递交了廉政风险责任书。同时,纪检监察部门积极查找廉政风险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构建长效机制,加大监督力度,据悉,今年该院无一起违法乱纪情况发生。
【法院工作】
泌阳法院加大巡回审判力度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近日,泌阳法院巡回法庭走进该县盘古乡张某家中,审理了一起张某与刘某的债务纠纷案件。当事人刘某激动地握着王成康法官的手说道:“真没想过法官会主动走进家门办案,听俺家里说你们都来过好几次了,真是方便群众打官司啊。”该案经双方互让互谅,达成了调解协议。
今年,泌阳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积极能动司法,变“坐堂问案”为巡回审判,结合当地边远山区村民诉讼不便等实际情况,大力开展巡回审判,把矛盾化解在田间地头,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把每一次巡回办案活动都当作法律宣传、普法教育的法制课堂,收到了良好效果。据统计,该院开展巡回审判146次,调撤率达高达82%,接受群众法律咨询1520余人次,既保证了审判工作地顺利开展,又提高了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了社会和谐。
【法律问答】
丈夫在婚前赠与的财产,在离婚时应作共同分割吗
问:我与吴某谈恋爱时,吴某主动赠给我项链、手机等物品,价值约有一万元。交往半年后,我们两人结婚。婚后,因双方之间在家务、养老等方面产生了矛盾。随后双方经过协商同意离婚,但在分割财产时产生了分歧。我认为吴某在婚前赠给其的财产应是我的个人财产,归我个人所有;可吴某却说他赠给我的财产,在他们结婚后就成了双方共有的财产,离婚时应共同分割。请问法官,丈夫在婚前赠与我的财产,在离婚时应作共同分割吗?
答:恋爱时赠送的财物在结婚后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婚前一方所得的财产,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婚前恋人赠给对方的财物,对方接受后即成为他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作共同分割。
【法律格言】
法律格言
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它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孟德斯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