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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人民法院手机报第三期

  发布时间:2012-12-10 10:13:36


 

2012115

农历九月二十二

星期一

〓本期导读〓

【法院新闻】泌阳法院在全市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交流

【法院新闻】泌阳法院深入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

【法院工作】泌阳法院积极开展“万名法官回访万名当事人”活动

【法院工作】泌阳法院用创新推动行政非诉执行工作

【法院工作】泌阳法院开展执行专项整顿活动 切实提高实际执结率

【法律问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能否向另一方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格言】法律格言

 

【法院新闻】

     泌阳法院在全市法院司法警察

        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交流

    11月2,全市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会议在平舆县召开,全市分管警队工作的院领导和法警大队主要领导参加了此次会议。泌阳县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赵红星在此会议上作了经验性发言,介绍了泌阳法院在警营文化建设方面及规范化执法方法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

   今年以来,泌阳法院法警大队用新的理念发展警营文化,增加了以 “健康人生”、“岗位练兵”、“百科常识”等为主题的警营文化长廊建设,陶冶了干警情操,并以警营文化带动规范性执法,有效地提高了法警警务工作效率,圆满地完成了警务工作。

【法院新闻】

                 泌阳法院深入开展

               “送法进校园”活动

    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帮助青少年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泌阳法院从1026日起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送法进校园”活动。

   该院选派45名业务骨干分包泌阳县部分中小学校,通过讲授法制课、走访联系点学校、组织模拟法庭、法制图片展览、发放宣传资料、培训法律骨干老师、评选遵纪守法好少年等形式,有效增强全县青少年的法制意识,真正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法院工作】

泌阳法院积极开展“万名法官回访

万名当事人”活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高院“万名法官回访万名当事人”活动,泌阳法院认真进行了研究部署,成立领导小组,制订实施方案,迅速把该项活动推向深入。

    此次活动以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目标,由院领导亲自带头回访,每名法官回访当事人不少于两人。同时,要求各业务庭室根据本部门情况确定需要回访的案件当事人并落实回访,对于涉案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重点企业必须回访;纪检组负责督促检查,对于回访活动中群众反映的涉及本院有关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和处理。该院要求各部门对回访情况进行梳理分类,从中了解到自身在审判和执行中服务意识、审判作风、审判纪律和司法能力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并在今后工作中努力改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法院工作】

泌阳法院用创新推动

行政非诉执行工作

    今年5月份,泌阳法院与县计生委联合成立了执法室,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和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切实维护良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环境,为维护基本国策、支持计生行政工作作出了积极努力。

今年,该院将司法与行政执法巧妙的结合起来,根据审执业务的具体情况,与不同的行政机关建立了不同形式的联合执法机构,促使大量行政机关与被执行人矛盾对立严重的非诉执行案件得以有效化解,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今年,该院共审查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468件,同比增长56%;涉案标的达255万,同比增长45%;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152件,占执结案件总数的82%,同比增长43%

【法院工作】

泌阳法院开展执行专项整顿活动

切实提高实际执结率

    10月份以来,泌阳法院开展了“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专项整顿活动,着力解决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宗旨意识淡化、懈怠执行、执行行为不规范、执行效率不高等问题,以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提高案件实际执结率,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确保此次专项整顿活动的顺利开展,泌阳法院成立了专项整顿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通报、落实有关执行工作,每周一召开执行工作会议对共性问题集思广益、集体研究,对案件的个性问题因案施策、共同分析;为提高执行案件的质效,该院从其他庭室抽调人员对近两年的执行案件进行全面检查,对因执行中存在问题而造成案件未能执结、当事人信访的,视情况,追究执行干警的责任;为了加大督察检查力度,该院积极与人大、政协协调,特邀10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担任执行监督员,对该院执行员采取一对一的监督指导。

    一个月以来,泌阳法院实际执结率得到了明显的提高,实际执结案件54件,追回标的额247.34万元,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法律问答】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

能否向另一方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2009年,刘某和王某结婚。20103月一天,刘某感到身体不适,到一家医院治疗。4月,其病情好转出院,前后共花费9380元。刘某在住院期间,均是由其母亲进行护理,丈夫王某不管不问,也拒付医疗费,医疗费均系刘某娘家筹借。

问:刘某能否在婚姻存续期间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丈夫给付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等费用?

答: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扶养权的内涵应当包括三方面内容:即经济供养、生活照料、情感慰藉。基于此,当夫妻一方面临穷、病、老、伤、残等困境时,有权通过法律程序来实现自己享有的扶养权。本案中刘某可以起诉王某给付其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等费用,这些费用属于扶养权中的经济供养权利。

【法律格言】

法律小格言

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马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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