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退耕还林款,构成犯罪终知悔!近日,泌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刘某贪污一案,以贪污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2月至2005年11月,被告人刘某在泌阳县盘古乡林站工作,在此期间被告人刘某利用其协助泌阳县林业局丈量、验收退耕还林面积的职务便利,将盘古乡娘娘庙北柿树沟周某家种植木瓜树和该乡盘古村委柴庄群众种植杨树的两块土地,以自己的名义申报退耕还林15亩。从2005年至2011年,刘某一共领取退耕还林补贴款20010元。2008年2月22日和2009年5月20日,被告人刘某将领取的退耕还林补贴款退给柴庄群众5520元,下余14490元据为已有。案发后将赃款全部退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