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7日,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强奸案,被告人王某潜逃十年后,终被抓捕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系泌阳县郭集乡农民,2002年8月16日下午,王某在村上闲逛时,见同村17岁的少女张某独自一人在家,遂生歹意,便闯进张某家,将房门关上,将张某按倒在床,不顾张某的挣扎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张某的呼救声惊动邻居,王某夺门而逃,随后张某在父亲的带领下去当地派出所报案。而王某自此一直潜逃在外,杳无消息。直至2012年9月份,王某回老家办事,被民警抓获,经检察机关公诉至泌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趁张某独自在家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鉴于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其家人已与被害人张某就精神损害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张某予以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