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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共有财产引发纠纷 善意相对人能否取得所有权

  发布时间:2012-10-09 08:22:28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以合伙方式经营的的企业也已得到了快速发展,与此同时,合伙企业也频频暴露出各种问题,合伙共有财产的所有权纠纷即为一端。

20035月,原告李某与第三人王某经协商决定共同合伙在城区经营练歌城。合伙协议约定:练歌城由李某、王某各出资4万元作为合伙资金,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相应证照均由王某负责办理,双方共同经营,盈利共享,亏损共担。不久,王某即以个人名义到工商、税务、文化、消防部门办理了经营练歌房需要的相关证照。半年后,因经营不善练歌城出现了严重亏损,李、王二人遂产生矛盾。2004316日,王某趁李某外出办事之机,将练歌城两套豪华音响设备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张某。王某称自己是练歌城的老板,并向张某出示了工商、税务等部门颁发的证照作为证明。张某对此深信不疑,遂于当日付清价款后搬走了两套音响设备,两天后李某回来得知此事,遂拿出合伙协议找到张某,称其所买的两套音响设备系自己与王某共有,王某无权单独处分,要求张某返还音响设备。三人几次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财产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王某在擅自处分与李某按份共有的音响设备时,自称该财产系自己一人所有,且所提供的工商、税务、文化、消防部门颁发的相关证照也能证明王某本人就是练歌城的业主。因此,张某没有理由不相信其权利的正当性,由于张某根本不知道王某处分财产的权利上的瑕疵,没有过失,依照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应依法确认王某与张某买卖音响设备的合同成立,张某依照合同获得了对两套音响设备的所有权。据此,法院判决该两套音响设备属张某所有,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根据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判决保护了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无疑是正确的。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善意的受让人以取得动产所有权为目的而占有某项动产,即使出让人无处分权,受让人仍能基于取得时的善意取得该动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按照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动产物权以占有为权利之公示。在一般情况下,某人占有某物并主张所有权,对他人即有可以信赖的效力,他人依此信赖,可善意有偿地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而不管处分人是否真的有处分权也就是说即使在交易中出让人对标的物无处分权,受让人仍能基于善意有偿取得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那么,原财产所有人被侵害的合法财产权又如何得到法律上的救济呢?对此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又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后,在原财产所有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产生了债的法律关系。由于无权处分人对权利人的财产权实施了侵害,故无权处分人应依侵权行为法对权利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张某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两套音响设备完全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因此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在王某和李某之间产生了侵权损害之债,李某可起诉王某承担因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给他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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