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寻常百姓因一时经济困难,相互之间借贷,周转一下是常有的事。但借款时打了欠条,还款时却没有及时收回欠条,谁也说不清欠款是否已归还,这不仅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而且将会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原告陈某与被告汪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告诉人们这样一个浅显的道理。
1997年4月14日被告汪某向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1万元,约定月息2分,有借据为凭。现借据由陈某收执,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诉讼中,被告汪某主张其于1999年9月11日和12日各偿还陈某的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共计1万元。并提供了证人汪某、张某、吕某等人证言予以佐证。原告陈某只承认1999年9月11日收取汪某人民币5000元,但解释为是偿还借款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汪某提供的证人都没有亲眼目睹汪某两次偿还借款的具体经过,均为间接证据。且证人在汪某归还借款时间上的证言存在矛盾,证人证言之间缺乏相互印证,尚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与原告陈某收执的借据这一原始书证相比较,因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原始书证的证明力大于证人证言,所以陈某收执的借据的证明效力大于汪某提供的证人证言。对陈某已收取汪某支付的人民币5000元,作本金或作利息收取,陈某、汪某各持己见,而双方又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为体现公平原则和民间借款偿还的惯例,该笔人民币5000元作利随本清的计算方法结算。因此,汪某提出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万元已全部还清的主张,不予采信。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在偿还借款后一定要及时收回欠条,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