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饭庄吃饭本无奇处,吃饭时牙齿被硌伤倒也属平常,但是顾客因吃饭时牙齿被硌伤而将饭馆业主起诉至法院,这就有点引人眼球了。
2001年12月13日晚,原告程女士在被告王某经营的饭庄就餐时,被榨菜肉丝面中的一硬物将牙硌伤。后其到医院治疗,花医疗费1557元。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557元、十年后再次补牙的费用1500元及精神损失费3000元。被告则辩称,是原告自己吃饭不小心才导致损害事故发生。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受到人身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被告作为饭馆的业主,提供服务时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原告在被告经营的饭馆内就餐,在食用被告提供的肉食面时被硬物硌伤牙,该损害后果应由被告承担责任。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失费,根据损害后果,法院酌情考虑;原告主张的二次补牙费用,未提交医疗部门的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做出判决:判令被告饭馆业主王某向原告程女士支付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3557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从法院判决,被告表示今后将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同时,这个案件也启示我们:作为消费者要增强法律意识,敢于并善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