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男方退婚女方该不该返还彩礼

  发布时间:2012-09-25 11:30:06


在中国婚恋文化中,彩礼一直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当男方退婚时,女方该不该返还彩礼呢?想必这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探讨一下有关彩礼方面的问题。

那究竟什么是彩礼呢?彩礼是指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女方借婚姻成立向男方索要财物作为结婚先决条件的行为。这种婚姻俗称“彩礼婚”,这种财物俗称“彩礼”。彩礼婚是封建社会聘娶婚的一种变种形式。这种婚姻使男方获得劳动力,女方以彩礼的形式获得经济补偿,彩礼成为女子的身价费,这种婚姻究其实质是男女两家人财交换的婚配形式。目前,我国农村普遍存在此种婚配形式,有的人相互攀比,名目繁多。这不仅腐蚀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而且妨碍婚姻自由的原则,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十分有害的。

彩礼的范围又包括哪些呢?在实际生活中,特别是男女双方交往时间较长、次数较频繁的,彩礼的数量、名目很多。一般地,男女双方自愿互相赠送的礼物或送给对方父母、近亲属的礼物,属于赠与性质;父母、近亲属送给对方的礼物,也属于赠与性质;一方婚丧嫁娶、生病遭灾,对方以及其父母所送的礼物,亦属于赠与性质。这些款物,均不在彩礼之列,当然不必返还。此外,男女双方结婚前,一方送给对方家庭的食物和进行的帮工,或双方父母、近亲属为订婚提供、操办的酒席、烟、糖等,一律不得追索。对所诉纠纷的财物,是索取的、不得不给的或是赠与的,因故无法查清的,可推定为赠与。

那又该如何界定彩礼的法律性质呢?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之所以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因为它往往将男女双方的婚姻建立在金钱基础之上,并非以感情为基础,带有女方自卖性质,婚姻关系的牢固性、稳定性较差,常常在男女双方结婚时就埋下婚后不和的种子,隐藏着婚姻不稳定的因素,婚后常因生活琐事造成感情的鸿沟,导致家庭的破裂。当事人实施此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一方。订婚、退婚是民间的一种订立婚姻契约和解除婚姻契约的古老风俗习惯,这种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即财物纠纷,可以按法律规定予以处理。现时农村中有“女退男全部还,男退女不给补”的说法,与法律规定相悖。男女双方不论哪一方退婚,彩礼均应当返还。

简而言之,彩礼虽然有助于男女关系的发展,但是它妨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且索取彩礼行为无效。


关闭窗口

您是第 8007975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