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溺水事故是学生意外伤害死亡的头号元凶。尤其是夏日来临,学生溺水身亡事件更是频频发生,在悲伤之余,则更多的是法律纠纷,家长、学校、水利局和采沙公司究竟谁是谁非,赔偿责任究竟由谁来承担。下面就让我们通过一件案例具体探讨一下吧。
2008年7月,在某地二中高一就读的被告张父、张母未成年的儿子张某和同班的六名同学,相约在河道内洗澡,张某滑入一深水滩中,当即溺水身亡。该深水滩系由该地水利局以协议形式将该河道交由当地某土石工程有限公司采砂形成,该深水滩到河西岸无警示标志。因张某的赔偿事宜交涉未果,张父、张母将当地第二中学、水利局、承奉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之子作为高中一年级学生,能够对河道内存在的潜在危险具有认知能力。原告之子自行下河洗澡而溺水身亡,应由其本人及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承奉公司在河道内挖沙形成深水滩后,为及时复平,存在潜在危险,对造成原告之子溺水身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当地水利局作为河道管理部门,其职责是维护河堤安全、保持河道通畅和行洪安全,并且水利局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段设置了警示标志,尽到了提示告知义务,对原告之子溺水死亡不存在过错。被告当地二中作为教育机构,依法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并不是学生的监护人,该校以对学生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原告之子在学校周末放假后自行到校外洗澡造成事故,已经超出了学校法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对本案纠纷的发生二中亦无过错。故当地水利局、第二中学对原告之子死亡不负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承奉公司承担二原告经济损失的30%,其余损失由二原告自负。
当地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在河道中取沙的承奉土石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游泳身亡学生的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拍照费、住宿费、误工费1966.79元。
因此,未成年人一定要到正规的游泳池游泳,有成年人陪同,并要严格遵循游泳池的相关安全规定。尤其应该注意游泳池水的深浅,未成年人进入深水区游泳必须有深水合格证,并有成年人陪同和看护。在没有游泳馆的条件下,应尽量在浅水区游泳,切勿到深水区,以避免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