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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调解的实践应用

  发布时间:2012-07-31 16:40:25


人民法院在受理各类民事案件时,应该严把立案关,严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各类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的规定立案,严格的做到该立案的坚决立案。在立案七日内的审查过程中,符合立案条件的,能调解纠纷的,在反复给当事人宣传讲解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尽可能的达到诉前调解,积极探索诉前调解的新机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给当事人讲解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向当事人指明解决问题的途径,真正的做到使当事人明白理解,息事宁人。

人民法院在受理各类民事案件后,在审理过程中究竟该如何发挥好调解职能。笔者认为,作为承办法官,应从如下几点做起:

第一,人民法院在受理各类民事案件后,在开庭前向双方当事人发放有关法律文书时,要在通过案卷材料和案发地的基层组织以及当地群众了解大致案情的基础上,对症下药地向双方当事人反复宣传讲解涉及案件内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性的规定和进行适当的说服教育工作。

第二,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案件的每个环节做好工作,法官审理每个案件时要想把每个案件审理好,真正的达到息事宁人,严格的讲是一个系统工程,每个细节和每个环节都要严格的按照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真正的达到一丝不苟。这就是要求案件承办法官必须在查明案件事实和是非分明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中对待当事人要态度和蔼和亲,使当事人接触法官没有抵触情绪,从根本上为案件的调解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第三,在案件开庭前后要充分的利用案件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和诉讼代理人,不厌其烦的做案件当事人调解息诉的工作。

第四,对某些民事案件,当事人抵触情绪较大和矛盾较深以及给付金钱义务差距较大的,开庭后不要急于判决,不要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往上级人民法院或往社会上推,这就要求案件主审法官充分发挥释名权和调解的职能了。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能单一为了结案而不负责任的审理,要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的根源和过程,要从源头上和产生纠纷的过程中找到解决纠纷的办法,要真正的做到案结事了,息事宁人。

例如,笔者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07811日买原告抽沙机款5000元,当时被告没有钱,就给原告出具了欠抽沙机款5000元的欠条,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不还,为此,原告诉来法院。案情很简单,事实也很清楚,为什么双方会发生纠纷呢?所以笔者在给双方当事人发放有关案件法律文书时,认真听取和询问了双方发生纠纷的根源:被告承认欠原告抽沙机款5000元至今未还,其原因是被告买抽沙机后与徐某合伙做抽沙生意赔了,至今没有能力还,在此情况下,就让被告通知徐某到庭协商,徐某对被告讲的情况认可并表示愿意替被告拿出3000元给原告,并当庭出具了保证2009430日前给被告还3000元的欠条,在此基础上,原告也与被告达成让被告于2009430日前偿还5000元款的协议,该案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均满意。

以上就是笔者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如何调解如何应用的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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