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年近六十的鲁某,为了钱财,踏上了一条不归之路。近日,泌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鲁某抢劫一案,并依法判处被告人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合刑期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08年12月16日上午,鲁某在泌阳县羊册镇以租用三轮车拉货为由,将高某骗至泰山庙乡泰山街西一路旁,用事先准备好伴有强效镇静剂氯消西泮的食物,让被害人食用,被害人高某食用后即昏迷不醒,鲁某随将高某的三轮车、手机等物品抢走,经鉴定该三轮车价值4158元。
一次得手,让鲁某侥幸万分。2010年,故伎重演,5月25日上午10时许,鲁某在泌阳县城以租用三轮车拉货为由,将王某骗至泌阳县泰山庙乡泰山街北一路旁,用同样的手段,把事先准备的伴有强效镇静剂氯消西泮的食物,让被害人王某食用,被害人王广付食用后昏迷不醒,鲁某随即将王某的三轮车、手机、现金等物品抢走,经鉴定该三轮车价值3895元。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麻醉手段抢劫他人钱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被告人鲁某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7月22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