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做出判决。
经法院查明,2010年3月被告李某对自己的楼重建时,原告王某的儿子刘某与被告李某订有一份相邻关系协议。“协议第六条约定被告楼房两墙外不得设水舌或滴水设施”,协议第三条约定南墙外“二楼以上的建筑体也不应超出此空间范围”。但被告李某把房子卖给张某(被告)后,被告张某在其房的西墙外安装了外延的防盗窗和雨搭,不但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协议的第二、三、六条的约定,而且常年悬挂在原告家出路上方,随时有脱落的可能和危险。危害原告家所有成员身体健康权,使家庭成员经常处在惊恐状态中,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的儿子刘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3月27日所签“相邻关系协议”,由于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该协议应为有效协议,该协议作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双方所涉及的不动产这一特定物房屋,应对双方所涉及的不动产房屋内所居住的人均产生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败诉,并将其安装的雨搭以及防盗窗拆除或者改装。被告服从判决,并主动拆除、改装雨搭以及防盗窗,在社会上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