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彩礼问题引起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经法院查明,2008年10月经人介绍原告李某(男)与被告孙某(女)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26日经介绍人之手,被告孙某收取原告李某见面礼等2000元。2009年农历2月6日订婚时,又经介绍人之手,被告孙某收取原告李某礼金、手饰、衣物等共计25000元。但被告孙某却对婚约及原告李某们两人的交往极不负责任,给原告李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和沉重的经济负担。目前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已分手。原告李某请求判令被告孙某返还彩礼27000元。被告孙某辩称,其与原告李某有一定的感情,只因些许小事发生矛盾纠纷,但并未影响他们之间的感情,故不同意分手,且自己也并没有过错。所以只同意返还部分彩礼。
泌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一方。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被告以与原告谈恋爱为前提条件,收取了原告大量的财物,这种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尽管是原告退婚,被告也应当返还彩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9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