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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是法官的良知

  发布时间:2012-06-29 09:04:10


原告刘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虽然在三月底已经调解结案,但是今天整理卷宗又看到了此案,使我联想到了案件的整个处理过程。

原告刘某在起诉时诉称,被告万某在2009年秋天骑摩托车摔成重伤,导致双腿残疾,至今不能行走,靠轮椅来活动。因为需要挣钱维持家庭生计,所以我外出打工,被告无端对我进行猜忌,在我回家时趁我不防对我进行殴打,差点没把我掐死;此外,他还不让我和别人说话,我出去干地里的活儿他也跟我吵闹,他整天疑心重重,我们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我们的婚姻关系,婚生女由我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

由于被告双腿残疾,出于对其身体情况的考虑,所以开庭的地点就定在了被告的家中。开庭当天,首先进行庭前调解,当时被告的情绪异常激动,声称其身体好的话原告就不会提出离婚,如果原告不拿出几万块钱的生活帮助费就别想离婚,也别想带走孩子。主审法官从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出发,先试探性的对双方进行了了解,因为被告身体残疾,其称只要原告拿出夫妻生活帮助费就同意离婚。

由于双方均同意离婚,所以承办法官就从子女抚养以及财产方面做工作,最后私下劝说原告看在十一年夫妻及孩子的情面上给原告拿出夫妻生活帮助费,并且考虑,两个子女原被告双方一人抚养一个,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较为公平。

因为原告的经济状况也不太好,所以最后两个子女一人抚养一个,原告方每年支付子女抚养费3500元,被告方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共同债务5000元由原告方负责清偿。原被告双方对调解结果都非常满意,从公平和公正两方面来说,这样也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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