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两未成年人伙同盗窃案件,先是偷盗受害人储藏室钥匙,再将储藏室内的摩托车及自行车偷走,作案后以退还摩托车为由向受害人索要财物,该案主要实施者曹某甚至未满16周岁。
2010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伙同曹某(实施犯罪时不满16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将泌阳县人民路北段居住的孙德宽家中储藏室门上的钥匙偷走。当天晚上,高某某、曹某用事前偷得的钥匙将孙某某储藏室门打开,将储藏室内的一辆嘉陵牌100-3型摩托车和一辆贝迪牌折叠自行车偷走。后被告人高某某、曹某以退还摩托车为由向被害人孙某某索要200元。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和自行车价值2186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自行车均已退还失主。
案发时被告人高某某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且为从犯,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判处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