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5日,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少年庭审结一起发生在开往海南的大巴车上的故意伤害案,因大巴车的司机嫌被告人郭某之母带上车的行李过多,双方发生口角从而动手。此案被告人郭某虽是出于维护自己母亲而犯罪,但是这种使用暴力解决问题的方式是法律禁止的,因此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郭某在送其母亲韩某及弟弟乘坐去往海南省三亚市的大巴车时,与司机徐某发生口角,引起厮打。被告人郭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徐某捅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启的损伤构成重伤。另查明,2011年7月20日,被告人郭某与被害人徐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种损失人民币10万元,赔偿款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出具谅解书一份,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自愿谅解,并请本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归案后,被告人郭某有悔罪表现,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