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犯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董某某在他人实施盗窃被发现后,持械阻碍公安人员执行公务,造成恶劣影响,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2010年2月5日上午,陈某某(另案处理)到泌阳县春水街商城北大门附近,盗窃沈某某的钱包时被沈某某的女儿昌某某发现。失主沈某某拨打110报警,被告人董某某上前阻止,并用拳头欧打沈某某。在泌阳县春水镇派出所公安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让被告人董某某及陈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时,被告人董某某从卖菜刀的摊位上拿一把菜刀,辱骂威胁执法公安民警,在公安人员夺刀时,被告人董某某持菜刀要砍公安人员,阻挠公安民警执行公务。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他人实施盗窃被发现后,持械阻碍公安人员执行公务,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董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量刑时综合考虑其情节予以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