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农村大量的劳动力源源不断向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流动,对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由于这些农民工文化素质偏低、法律知识肤浅,在外务工期间发案率呈递增态势。涉及民商事赔偿纠纷的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等在委托执行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我们泌阳法院自2006年至2010年5月31日共受托委托执行案件48件,涉及执行标的967万元(沿海开放城市委托38件,内地委托4件。其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22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8件、执行罚金的5件、民商事赔偿的案件7件),执行完毕6件,执结率12.5%。这些委托执行案件数量的上升,对基层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形成了一定数量的委托执行案件的积案。下面结合该院执行工作实践,浅析委托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原因及对策。
一、委托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受托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告委托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法院。《执行规定》第111条至122条对委托执行案件也做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委托执行案件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有的申请执行人不情愿把案件委托异地法院执行
这类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执行条件,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在异地,但申请执行人在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期间,就和当地法院工作人员打交道,人与人之间感情的融合,认为当地法院执行靠得住,因此,在法律没有强制委托执行规定前提下,个别申请执行人给当地法院请求案件不要委托异地法院执行。有的法院领导为了尊重申请人的意愿,该委托执行的案件却没有委托。
(二)有的委托案件委托手续不全
《执行规定》第114条规定:委托法院应当向受托法院出具书面委托函,并附送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原件、立案审批表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包括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情况,并注明委托法院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等。但有的委托法院在委托中没有严格按规定办理,给受托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不便。
(三)委托案件途中中转时间长
按照以往的惯例,委托案件大都通过国内特快专递邮寄中转送达。跨省(市)辖区委托执行的案件,须经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中转;省内委托执行案件须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中转。由于中转环节较多,案件中转时间过长,不利于提高执行效率。
(四)受托法院对委托案件立案登记、流程管理不严格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案件送达到受托法院后,执行机构内勤向执行局主管局长汇报后,在案件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及时向立案庭传递,立案人员严格按照民事执行立案的流程管理规定及时填写立案登记表、案件流程登记表等相关手续后转执行部门,执行部门建立委托案件执行台账,指定案件承办人员,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但有的受托法院,对委托案件立案流程管理比较混乱。
(五)案件执结率偏低,委托执行积案呈上升态势
委托执行案件中绝大多数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其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有的被执行人在外地作案后,被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有的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正在服刑,没有履行能力,又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案件长期得不到有效执行,易形成执行积案。
二、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我们认为,委托案件执行难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案件性质所固有的因素,上面已经提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案件长时间不能执行结案,这些都是客观事实存在的,任何一个执行工作者都不会否认。但就主观因素而言,我们认为委托案件执行难问题产生的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是受托法院对委托执行案件重视不够。执行实践中我们体会到,委托执行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是受托法院重视不够,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现行的执行法律、法规对受托法院的制约不够,因此受托法院领导对委托案件存在过问极少、监管不力,有的受托法院执行机构领导对本机构委托执行案件的底数不清,有的执行机构没有健全委托执行案件的台账,更有甚者对委托执行案件不检查、不评比、不验收、不归档,造成委托执行案件卷宗长期搁置在承办人柜子里,久拖不执、久拖不结。
二是不同程度地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委托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是外地人,当地政府机关被执行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有关人员对被执行人不同程度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当执行人员了解情况、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要么回避不主动配合,要么不说实情对承办人设置障碍,造成执行人员调查取证难,执行更难。
三是案件承办人缺乏工作责任心。由于委托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身在异地,其中大多数申请执行人不存在与受托法院案件承办人直接接触交流的机会,加之受托法院领导对委托案件执行情况监管不够,造成承办人缺乏主动性。再者,由于近年来民事执行案件的数量大幅度上升,基层法院执行局人少案多的矛盾日益突出,执行人员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时常出现顾此失彼的问题,也是造成委托案件执行难又一种原因。
三、解决委托执行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委托执行案件规范化委托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委托执行规范化管理机制是确保委托案件流程管理有序的重要保证。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委托时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执行卷宗材料不能漏项、委托手续规范完备,防止因手续不全影响受托法院执行。二是指定部门专人管理。原则上委托执行案件应统一由立案庭负责办理,防止因工作责任不明出现管理混乱的现象。三是严格依法委托。依照法律规定凡符合委托条件的执行案件原则上都要委托执行,不能因人为因素,滋生委托执行的随意性。四是多个被执行人在不同地区的案件要区分情况委托执行。五是规范案件委托调查制度。能通过委托调查函委托调查的案件,就不必再委托执行。
(二)减少委托执行的中转环节
委托执行案件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案件在诉讼期间,因被执行人在异地,申请执行人很难得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这类案件诉讼保全被执行人财产的几率非常低,目前案件委托中转环节多、时间长,这样无形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有了可乘之机。因此,减少委托执行案件中转环节,提高执行时效势在必行。具体建议是跨省(市)区域委托的执行案件,经被执行人户口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中转;省(市)内委托执行案件可以不经中转,采取直接委托送达。
(三)受托法院要完善对委托案件的监管制约机制
受托法院承担着对委托案件的执行责任,委托案件能否顺利执行主观因素在委托法院这边。因此,要缓解大部分委托案件执行不能的被动局面,解决好受托法院自身存在的问题是关键。一是受托法院要完善委托案件流程管理程序,以改变以往对这类案件重视不够、管理不严的问题。二是受托法院执行机构要建立健全委托案件台账,逐案登记造册归类存档。三是法院主管院长、执行局长要加强对委托案件的监管力度。对委托案件做到每月一过问、每季一讲评、半年一验收、年终一归档。四是对案件承办人进行问责制。对工作消极、推诿、扯皮,因执行人员自身原因导致案件久拖不执、久拖不结的,经查确属案件承办人的责任,要予以追究,绝不姑息,对违法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四)委托法院与受托法院要建立执行信息互通机制
实现信息互通有利于委托案件的执行,委托案件的特殊性决定案件执行中的双重责任。委托法院的职能是:完成案件的及时委托,获取相关的执行信息,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情况。受托法院具体负责委托案件的执行实施,将执行情况向委托法院回复。在以往的执行中,委托法院存在把案件委托走了完事的思想,申请人询问案件执行情况时两句话打发:你的案件已经委托走了,对方执行到啥程度不知道。受托法院接到案件后,执行情况不主动向委托法院回复,造成委托执行案件两家管,两家都不管的尴尬局面。要解决这个问题,两个法院必须建立执行信息互通机制,公开执行信息,保障申请执行人对案件的知情权。另外,委托法院与受托法院要各司其职,按照《执行规定》有关规定,受托法院回复的有关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确实充分的,委托法院要及时作出中止、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案件当事人。避免两个法院互相推诿、回避造成工作被动。
(五)执行人员要增加工作的主动性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办理实施,只有广大执行人员勇于攻坚克难、排除阻力、穷尽手段才能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一是要加强思想教育,引导执行人员树立爱岗敬业的思想,做到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二是要端正思想认识,无论是外地人还是本地人,案件在自己手中都是当事人,不能因地域远近分亲疏,不能因见面多少讲厚薄,坚持一视同仁,真情相待,增加委托案件执行的紧迫感,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三是穷尽执行手段调查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详细记载调查执行笔录。对被执行人及其亲属、协助执行单位有转移、隐匿财产、拒不协助行为的,经查证核实证据充分,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样以来才能有效提高委托案件执结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