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世界环境日,污染环境罪要知晓! 作者:刑庭 发布时间:2025-06-05 18:10:13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关乎人民福祉与国家长远发展。2025年6月5日是第54个“世界环境日”,也是中国第11个环境日,今年环境日主题为“美丽中国我先行”。下面,让我们来看看一起发生在身边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例,强化法治意识,筑牢生态环境保护防线。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候某伙同邢某某(已判决)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泌阳县某石业有限公司厂房内炼铅用于牟利,候某负责购买原料、销售成品等工作。炼铅过程中非法处置、排放含铅的有毒物质。经检测,泌阳县某石业有限公司院内炼铅车间的土壤含铅数据为73800mg/kg、2690mg/kg。
法院审理
泌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候某伙同邢某某(已判决)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泌阳县某石业有限公司非法处置、排放含铅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该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候某伙同邢某某等人污染环境,几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候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候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候某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候某与邢某某等人属于共同犯罪,对应的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根据被告人候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对被告人候某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相应刑罚,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寄语
保护生态环境事关全人类共同利益,每一次随意处置危险废物,都是对生命家园的无情伤害。在此,我们郑重提醒:企业当以绿色发展为己任,个人需存环保敬畏之心,莫让利益蒙蔽双眼,莫因侥幸触碰法律底线。要将法治意识融入日常,以实际行动践行环保理念,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为子孙后代留下可持续发展的美好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一)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三)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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