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罂粟种子未灭活 非法持有获刑罚 作者:刑庭 发布时间:2025-06-26 15:00:00
罂粟是一种广为人知的毒品原植物,我国法律严禁任何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或幼苗,但仍有部分人因法律意识淡薄或抱有侥幸心理而触犯法律。6月26日,是第38个国际禁毒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泌阳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日,泌阳县泰山庙派出所民警联合禁毒大队民警开展禁种铲毒踏查工作中,在被告人李某某家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菜园里种植的罂粟2株,在窗台上放置罂粟果壳40个,经称重罂粟壳内种子净重为64.913克。经鉴定:种子为罂粟壳罂粟属罂粟,种子未经灭活,具有活力。
法院审理
泌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原植物种子而非法持有64.913克,且未经灭活,数量较大,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被告人李某某经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李某某积极接受财产刑,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李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在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对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相应刑罚,扣押在案的未随案移送的罂粟种子依法予以收缴。
法官说法
罂粟是制作鸦片、吗啡、海洛因等毒品的主要原材料,罂粟及其制品对人体有毒害作用,严重时甚至引起精神失常和幻觉。罂粟绝非普通花草,种植一株即属违法!广大群众要加强对毒品的辨识能力,坚决做到不持有、不种植、不食用罂粟。若发现身边有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罂粟种子或幼苗的行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时,要筑起对毒品“零触碰”“零容忍”的高压线,自觉抵制,共同营造绿色无毒的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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