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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当抚养权发生变更,原调解协议内容还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5-08-06 16:02:06


在一部分离婚案件中,原、被告会协议将房屋归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所有,另一方应当分得的房屋补偿款折抵为孩子的抚养费。但当后期抚养权发生变更,该条关于夫妻共同房产的协议条款还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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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于2020年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并约定婚生儿子小甲由原告直接抚养,原、被告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一套归原告所有,原告应支付给被告的房屋补偿款,作为被告应当支付的孩子成年前的抚养费予以抵扣。
后原告再婚,且生育有两个子女,原、被告商议将小甲变更为由被告直接抚养,但两人因案涉房屋争执不下。原告认为,案件已经结束,她也实际抚养孩子几年,房子应当归其所有。被告认为原协议上房屋处理的前提条件发生变更,房屋应当重新分割。
裁判要旨
一、若抚养权不变更,则维持原调解协议不变。
二、若抚养权变更。首先,原、被告原通过诉讼方式取得的民事调解书系双方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真实、合法、有效。其次,民事调解书中双方约定孩子由原告直接抚养,案涉房产也以此为前提作出了约定。但现在抚养权发生变更,原民事调解书中的约定内容在事实上不可能履行。因此,被告以小甲抚养权变更为由,要求重新分割案涉房屋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最后,案涉房产重新分割时,应当考虑原告在抚养小甲期间的费用抵扣问题,同时考虑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原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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