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保证书”是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承诺某种事项而订立的。形式通常表现为忏悔、表明态度等,内容一般涉及情感、身份关系和财产分割。那是不是所有的婚姻保证书都有法律效力呢?
相关案例
方某以郭某出轨,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郭某履行保证书上约定的内容,“若郭某在婚内出轨,需要赔偿方某30万元”。经查,郭某出轨属实,但案涉保证书是郭某为表示对婚姻忠诚的一种承诺,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承诺的要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其可以作为郭某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过错方的依据。
法院说法
一般保证书的类型:
1、涉及情感类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感情类保证一般是为达到某种情感目的而作出的妥协承诺,并非一方当事人真实意识,当事人可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但法律并不保护此类协议的效力。
2、涉及身份关系类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因次,婚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于有关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采用保证书类似合同的方式进行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3、涉及财产分割类约定。如双方签订“房屋、车辆归女方所有”或“夫妻AA制”的约定,该类约定属于合同的一种形式,若不属于上述第一种“感情类保证书”的情形,只要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并且没有法定的无效事由,属于夫妻婚内财产分割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
综上所述,婚内保证书并非当然无效,需要参考内容,区别与财产分割协议。若为上述第一、二种情形,虽无法律效力,但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子女抚养权争夺的强有力的证据,若为上述第三种情形,应准确区分是否为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还是单纯的保证承诺,以此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