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过程中的执行思维,是指在审判环节不仅应考虑如何将案件审结,还应考虑审理的结果能否执行到位。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适当融入一些执行的思维理念,从而最大程度践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纠纷一次性解决”、“防范化解衍生案件”的要求。
孟某和毛某的离婚纠纷一案,经过两次庭审,两人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就车辆交付地点和时间作了明确约定。但案件结束后,毛某向承办法官反馈称孟某不予配合车辆交付。为使案件审理结果能够顺利执行,承办法官立即联系孟某律师,告知情况,要求孟某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最终在孟某律师的配合下,承办法官严肃地向孟某释法明理,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不良后果,最终,孟某履行完毕。
张某与关某的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关某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因支付抚养费具有连续性,且时间跨度大,为避免当事人中断支付或者中途变更支付账号,造成不支付抚养费或支付不能的情形,承办法官制作了“义务人自动履行提示”,提醒当事人不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在提示中明确支付方式和支付账号,确保款项能够按时、准确转入账户。目前,该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没有出现中断支付的情况。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泌阳法院泌水法庭采取了三项举措加强当事人的自动履行意识。一是加强即时履行的力度,从根源减少后续申请执行的可能。承办法官要有定纷止争的角色意识,尤其针对经调解结案的案件,尽量争取当庭履行。调解结案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通常具有一定的“情感基础”,抓住这一基础,能够以当庭履行为调解前提开展调解工作,尽量使当事人在诉讼阶段直接履行完毕,从而避免更多的案件进入执行环节。二是加强财产保全,一增一降打牢基础。在“财产保全”上下功夫,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作出“保全裁定”,增加“以保促调”可能性,防范二审、执行等衍生案件发生,降低执行难度,通过审判阶段的努力为执行打好基础。三是加大释明力度,促进自觉履行。在审判阶段,法官不仅需要作出明确无误、表述清楚的裁判结果,而且要在裁判后认真围绕裁判结果向当事人做好法律释明和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尽可能地通过辨法析理向当事人讲清、讲透,让当事人赢得清楚,输得明白,消除当事人对裁判的抵触和对抗情绪,同时发放“义务人自动履行提示”,使义务人明确不自觉履行法律义务要面临的法律后果,从而促使其自觉履行。
执行和审判如同车之两轮,是法院工作的两个重要环节,案件的审判是执行的前提和基础,而执行则是审判的保障和实现。因此,在审判过程中融入执行思维能够促进执行兑现率的提升,让当事人更真切地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